法規內容-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 ... | 保單年度計算

有關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公式,釋例如下: UPRt-1+k =Vt-1+k(Vt-Vt-1)+K' ×GPt-1 符號說明: UPR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Vt:第t 保單年度末之平衡制準備金(其計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0.08.2118:28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公發布日:民國99年05月10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09902503921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圖表附件:第1條計算公式.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14條第1項規定計提之各種準備金時,其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計算原則,除應含當期未經過之實收總保費外,尚應參照財政部56.1.20臺財錢發第00566號令之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之精神將其各該年度平衡制準備金一併計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各商品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具體提存方式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載明。

有關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公式,釋例如下:UPRt-1+k=Vt-1+k(Vt-Vt-1)+K'×GPt-1符號說明:UPR:未滿期保費準備金Vt:第t保單年度末之平衡制準備金(其計算準備金之利率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新臺幣保單及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之規定)GPt:第t保單年度之實收保險費k:前一保單年度至會計評估日止已經過期間之比率(0
(編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二、前項業務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計提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時所用之各年度滿期保險費,以年末為評估點,應依照前項原則所計算之上年度末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加計該年度實收保險費扣減該年度末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方式計算。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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