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定壽險業按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死差損益 ... | 保單年度計算

主旨: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凡保險單紅利的計算係適用本部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 ... 之紅利計算公式之有效契約及新契約,其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

壽險業按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二八○八號主 旨: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凡保險單紅利的計算係適用本部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保第八○○四八四二五一號函規定之紅利計算公式之有效契約及新契約,其當年度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得互相抵用。

上述因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應轉增提列為長期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金。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 貴公會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壽會文字第九一○九三三九二號函、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壽會文字第九一一二四六六六號函及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壽會文字第九一一二四七二七號函辦理。

 二、配合前揭原則修訂本部相關函號之內容如下: (一) 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保第八○○四八四二五一號函說明(二)之紅利計算公式下,有關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r之定義,刪除後段「,且不低於i值」等文字;有關實際經驗死亡率Qx+t(1之定義,刪除後段「,且其值不高於qx+t(1值」等文字。

(修正後內容參附件一)(二) 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財保第八一一七五八四四二號函關於「壽險業人壽保險保單紅利分配處理要點」之第壹項第(一)點所列公式後段,刪除「r≧i,qx+t(1≧Qx+t(1」等文字。

(修正後內容參附件二)(三) 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一○一五一○○五號函有關保單附件內容中之保單紅利說明全部刪除。

(修正後內容參附件三) 附件一 財政部80.12.31臺財保第八○○四八四二五一號函主 旨:核定壽險業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暨其年利率之調整方式,請轉知所屬各會員查照辦理。

說 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80)壽會展青字第三九一號函。

 二、人壽保險單自八十一保單年度(即八十一年銷售或續效之保單)起各保單於保單週年日所應分配之最低保單紅利改按左列公式計算:tDxs=K1´[r-i]´+K2´[qx+t-1-Qx+t-1]´[tS-tVx]式中tDxs³0,t³1且tDxs       :   第t保單年度應分配之保單紅利金額。

r             :   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i            :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年利率。

                 :   第t保單年度之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K1         :   等於1,但各公司(處)於特殊情形下,得報部核定其他數值。

qx+t-1   :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惟預定死亡率以臺灣壽險業第一、二回經驗生命表或臺灣省居民生命表計算者,並按本部臺財融第七五四一一一三號及七八○一六三三六四號函辦理者,得以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九○%計算。

Qx+t-1   :   實際經驗死亡率,每年依人壽保險業最近五年之經驗資料按最近採用的經驗生命表製作原理,製作完成之年度經驗粗死亡率為基礎計算,且其值不高於qx+t-1值。

tS          :   第t保單年度之死亡保險金額。

tVx        :   第t保單年度之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K2         :   等於一,但各公司(處)於特殊情形下,得報部核定其他數值。

 三、保單紅利儲存生息之年利率准予比照前項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辦理。

至於保單貸款、保費自動墊繳及解約金逾期償付之年利率最高依前項保單紅利分配年利率加碼一個百分點辦理,惟不得高於各該業者辦理不動產為抵押之放款利率。

 四、有關保單紅利分配公式中保單分配年利率、實際死亡率與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實務作業處理準則及計算方式應於文到二星期內研議具體方案報部核備。

 附件二 壽險業人壽保險保單紅利分配處理要點 財政部81.3.19台財保第八一一七五八四四二號函核定      自民國八十一年度起,凡人壽保險單有效契約及新契約(包括次標準體契約)內所列之保單分紅條款,係依照財政部67.1.9(67)臺財錢第一○一四四號函示計算公式及財政部78.6.13臺財融第七八○一六三三五六號函規定,計算應分配保單紅利者,一律改適用本要點計算應分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