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108/9/1 [2019/09/16] | 健保給付項目牙科

1.具主管機關發給之專科證書或牙髓病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及牙體復形各分科學會相關專科證明之醫師。

2.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執行院所 ...回上一頁社團法人桃園市牙醫師公會會員登入日程表民眾衛教活動看板健保專欄牙醫月刊診所搜尋全部瀏覽健保快訊新修訂支付標準表免審快速通關search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108/9/1 第三部牙醫通則:一、醫事服務機構實施牙科診療項目,除本部所表列外,得適用本標準其他章節之項目。

二、牙科治療項目應依循「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臨床治療指引」施行。

三、牙科門診分科醫師親自執行轉診個案醫療服務,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報百分之三十加成費用。

(一)醫師資格: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得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牙醫總額受託單位彙整後,送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核定,已核定者次年如繼續符合資格,得繼續沿用:1.具主管機關發給之專科證書或牙髓病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及牙體復形各分科學會相關專科證明之醫師。

2.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執行院所之醫師,其轉診範圍限(二)之第7項範圍。

3.以醫師為單位,前一年度申報轉診範圍各科別醫令費用在十五百分位數(含)以上者,其科別點數或件數占總申報點數或件數百分之六十(含)以上者(牙體復形除外)。

本項名單每年依附表3.3.4產製。

(二)轉診範圍,限於下列之科別與診療項目:1.牙髓病科:本標準第三章第二節根管治療(除90004C、90006C、90007C、90088C外),及91009B、92030C~92033C。

2.牙周病科:本標準第三章第三節牙周病學(除91001C、91003C、91004C、91088C外),及92030C~92033C、91021C~91023C。

3.口腔顎面外科:本標準第三章第四節口腔顎面外科(除92001C、92013C、92088C外)。

4.牙體復形科:本標準第三章第一節牙體復形(除89006C、89088C外)。

5.口腔病理科:92049B、92065B、92073C、92090C、92091C、92095C。

6.兒童牙科:十二歲以下執行上述醫令項。

7.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之適用對象,計畫醫師於院所執行轉診醫療則不限科別得轉診加成。

(三)轉診單開立後三個月內應至接受轉診之醫療院所就診,否則無效。

四、「四歲以下嬰幼兒齲齒防治服務」(就醫年月減出生年月等於或小於四十八個月)之處置費(第一章門診診察費除外)加成百分之三十,若同時符合轉診加成者,合計加成百分之六十。

五、醫事服務機構實施牙醫門診診療項目,其申報點數依「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附表3.3.3)辦理核付。

六、牙周炎病人收取自費規範:(一)牙周炎病人治療過程中,醫師若因病人病情特殊需要,應向其詳述理由,經病人同意並簽署自費同意書後,除下列項目及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項目外,不得再自立名目向病人收取自費;本項自費項目之收費標準,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1.牙周抗生素凝膠、牙周消炎凝膠(激進型牙周病患者及頑固型牙周病患者適用)。

2.因美容目的而作的牙周整形手術。

3.牙周組織引導再生手術(含骨粉、再生膜)。

4.牙周去敏感治療(排除頭頸部腫瘤電療後病人)。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自保險人分區業務組通知日之次月起一年內,不得再申報本部第五章「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相關費用。

附加檔案1. 12.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1080901.doc.類       別:健保快訊.建立日期:2019/09/16.發佈開始:2019/09/16~.使用權限:一般性.參考資料:回上一頁版權所有 © 2013社團法人桃園市牙醫師公會AllRightsReserved. / DesignbyDr-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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