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 智慧 財產權 重點

一、何謂智慧財產權人類用思想、智慧創作而產生的作品或擁有的產物,也就是因 ... 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跳到主要內容區:::首頁資通安全教育宣導智慧財產權字體大小調整小中大一、何謂智慧財產權人類用思想、智慧創作而產生的作品或擁有的產物,也就是因智慧的創意而衍生的財產權,可稱為智慧財產權,主要有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其中著作權是與學校的教學息息相關的。

二、著作權簡介在人類社會裡,文明的發展與延續,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能完成。

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他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

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

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

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及散布權,一共有十一種權利。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小百科」三、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

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

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做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不能算是合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

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

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權利人跟授課的老師對於合理範圍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

有關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影印多少別人的著作,參考美國和香港實務界的處理經驗,是由著作權人團體與學校等利用人團體雙方,針對合理使用的範圍進行協商,最後訂出明確的標準,再由雙方簽署協議書,而這種出於市場機制所達成的協議,一方面在著作利用的市場上慢慢建立了共識,另一方面也提供法院作為審判相關案件的參考,當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了這個標準,就成為社會大眾共同遵守的規範。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不失為是一個可以用來參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1、基本原則:(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3)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4)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

(5)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

(6)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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