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篇)保險怎麼保才可以節省遺產稅@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 | 保險死亡給付遺產

依據遺贈稅法第16 條第9 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關閉廣告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跳到主文免費諮詢,歡迎來電討論,不動產買賣、遺產、贈與貸款優惠、債務規劃、陽台補登、離婚辦理、二等親買賣、第一次登記、土地使用變更、農地變更、土地容許使用,提供地政業務諮詢、常見節稅問題以及法律常識。

郭彥廷地政士,電話0928-521-813,LINEID:@vlk9953l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Sep21Mon202010:08(遺產篇)保險怎麼保才可以節省遺產稅彥庭過世後,保單必須列入遺產中,而這份保單是否應申報遺產稅?還是最低稅賦?就與被保險人的身份有關,依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不同,所適用的稅務規定也都大不相同!彥庭是保單的要保人,但不是受益人。

當彥庭吃西瓜爽死時,這張保單要列入彥庭的遺產嗎?但保單價值合計未滿3,330萬元,就不需要繳遺產稅,只需要申報最低稅賦制的基本所得嗎?依「被保險人」的身份,應細分如下:  分析如下:狀況1: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稅「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當A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則該保單因為被保險人身故,保單終止,由B領取身故理賠金。

原則上,該筆理賠金不需計入遺產課稅。

 不過,近年來,稽徵機關若發現投保動機為隱匿財產、逃避遺產稅申報,可能被祭以「實質課稅」,保單價值或理賠金還是會被計入遺產課稅!財政部於102年1月18日發文(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說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若保單有以下特徵,將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遭稽徵機關計入遺產課稅: 狀況2:當要保人A死亡,但被保險人B並未死亡,則A死亡時,該保單仍屬A之財產,因此,以A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A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雖然,目前保險公司不需即時通報此類保單資料給財政部,但是A之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

否則,稽徵機關調閱A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發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匯款紀錄,審閱資金進出紀錄,便可能得知A有保單的事實。

或者,國稅局可以查閱A過世前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便可能發現有列舉2.4萬保費扣除額,就知道A有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閱與A相關的所有保單明細。

這類調查過程很簡單,並不困難。

 狀況3:當要保人是A、被保人是B、身故受益人是C。

這樣的保單安排,情況與狀況2相同。

但是,將來這類保單的被保險人死亡時,稅負問題很複雜,還需要再往下詳細分析三種情形(如下表)。

  以祖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孫子女輩為身故受益人,這類安排俗稱「三代保單」,則必須注意很多稅務問題。

舉例而言,要保人是祖母、被保險人是女兒、身故受益人是孫女。

分析如下: 情形甲祖母死亡,當要保人過世,但被保險人並未過世,此時,該保單沒有保險理賠金,當然不需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也無須討論保單價值金是否超過3,330萬元。

但是,該保單以死亡當天的保單價值金計入祖母的遺產項目中「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

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當要保人過世,但被保險人並未過世,這張保單的價值金必須計入要保人的遺產。

而且,無論保單價值是否超過3,330萬元,都必須申報遺產。

因為,3,330萬元屬於最低稅賦制的規定,與遺產稅無關! 情形乙被保險人(女兒)死亡,身故理賠金給付給孫女,由於保費由祖母出資,此屬於祖母贈與孫女行為,將該筆保險金加上祖母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現行220萬元),祖母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

另外,還必須考慮最低稅賦的申報問題,如果,該保單完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則還必須於隔年5月,孫女於申報綜所稅時,一併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95.1.1)所訂立的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只要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受益人(孫女)受領之保險給付必須申報最低稅賦相關之基本所得。

但死亡給付的每一綜所稅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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