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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提到: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為無擔保授信。

請問意思 ...法律論壇首頁/法律論壇首頁›看問答›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無擔保授信無擔保授信蕭OO發問於2015-12-19|新竹|商業流通業Q: 您好: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提到: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為無擔保授信。

請問意思是甲銀行的A分行經理,可找甲銀行的B分行辦無擔保授信?是不是只要不同分行就行?還是只要是同家銀行,就算不同分行也不行?謝謝!瀏覽人數:1347符玉章律師玉典國際法律事務所A: 蕭先生好銀行應該非中小企業罷?!銀行法規定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為無擔保授信。

分行經理人是仍是公司法之負責人(現行銀行幾乎都已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得任意為無擔保授信。

律師回覆於  2016-01-05主題分類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熱門諮詢結束公司後,可再開設同名公司更改股東名冊公司股設立公司解散無力挽回股東避不見面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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