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彰化縣低收入戶發放三節慰問金辦法 | 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

為使低收入戶民眾得以安心過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大節慶,致贈慰問金,以落實對低收入戶之關懷照顧,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2 條.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彰化縣低收入戶發放三節慰問金辦法公發布日:民國98年12月11日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0980315642號法規體系:社會類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第1條為使低收入戶民眾得以安心過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大節慶,致贈慰問金,以落實對低收入戶之關懷照顧,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2條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之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但不含托育養護及入住機構安置者。

第3條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標準為每節每戶新臺幣一千元整。

第4條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方式,由本府將慰問金按節撥入低收入戶之郵局儲金簿帳戶。

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檢具切結書向本府申請改以其他方式發放。

第5條受領三節慰金之低收入戶,經查有資格不符者,本府應通知其繳回所受領之慰問金。

第6條本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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