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花蓮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原則 | 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

一、為加強關懷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低收入戶民眾,使其得以安心過春節、​端午節及 中秋,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辦理三節慰問。

二、所稱三節如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花蓮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原則公發布日:民國105年11月07日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50207410號函法規體系:社會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一、為加強關懷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低收入戶民眾,使其得以安心過春節、端午節及   中秋,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辦理三節慰問。

二、所稱三節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三)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三、本原則發放對象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且未經收容於機構者。

四、、本原則發放金額以戶為單位,金額如下:    (一)低收入戶一款:每戶一千元。

     (二)低收入戶二、三款:每戶八百元。

五、本原則發放時間:於節日前三個工作日發放。

六、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府並得視財政狀況隨時調整金額或停辦慰   問金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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