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險附約 | 保德信傷害保險附約

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主要給付項目: 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 詳參條款) 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備查文號: ( 八九) 保字第014 號備查文號: ( 一六) 保字第861 號 ...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險附約SHAREHTMLDOWNLOADSize:pxStartdisplayatpage:Download"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險附約"Error:DownloadDocument潮公卞蔡2yearsagoViews:1保德信國際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詳參條款)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備查文號:(八九)保字第014號備查文號:(一六)保字第861號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保戶可依下列方式,查閱載有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事項等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網址:保戶服務專線:置於本公司各營業處所之書面說明免費申訴電話: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本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寬限期間之規定與主契約同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四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本附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第五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時,本公司按其選擇之投保單位依照第七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第一項醫院或診所不包括接骨所國術館及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MR2-12第六條保險期間及續保年齡的限制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續保的投保年齡最高為六十九歲前項投保年齡的計算與主契約同第七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治療方式依下列約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一門診治療:本公司就其門診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次門診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投保單位每次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新台幣一百元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門診給付次數不得超過十次若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份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門診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門診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最高以每次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二住院治療:本公司就其投保之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傷害住院醫療日額為新台幣三百元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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