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 授信基本原則

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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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準則所稱授信,係指會員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第三條會員辦理授信業務,除遵循銀行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及各會員授信政策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四條為提高服務效率,縮短授信作業流程,各會員應實施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其相關措施由各會員自行訂定。

第五條會員應加強提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以健全財務結構。

貳、工作守則第六條各級授信人員與客戶洽談應保持懇切之態度,對受理申貸案件所應徵提之資料應充分告知客戶,必要時得協助其依照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審查。

第七條會員對所屬授信人員之品德、操守應嚴予督導考核,並作長期計劃培訓,以充實專業知識,提昇服務素質。

第八條會員應本平等互惠及誠信公平原則,將有關約定事項載明於書面,必要時並告知客戶,讓客戶充分瞭解。

簽訂借貸契約後,應將契約(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的影本)乙份交付客戶收執。

會員辦理授信,收取手續費、規費、開辦費、承諾費或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等有關費用,應於書面中明定收費方式,且上開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

第九條會員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

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參、授信類別第十條會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下列授信業務:(一)直接授信1.企業貸款(1)週轉資金貸款(2)資本支出貸款2.消費者貸款3.其他: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信商品。

(二)間接授信1.保證(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2)工程相關保證(3)其他保證2.承兌(1)買方委託承兌(2)賣方委託承兌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4.其他間接授信商品(三)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謂會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

第十二條所稱週轉資金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中長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週轉資金貸款如有徵提授信戶交易之票據或應收帳款作為備償來源者,應注意該票據或應收帳款與授信戶經營之業務有無關聯,凡金額較鉅,或發票人、應收帳款債務人集中,或屬其關係(集團)企業所提供者,應特別注意其風險集中情形,審慎辦理。

週轉資金貸款種類如下:(一)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二)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三)貼現(四)透支(五)出口押匯(六)進口押匯(七)其他週轉金貸款第十三條所稱資本支出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資本支出貸款係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第十四條所稱消費者貸款,謂會員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消費者貸款係寄望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財源。

第十五條所稱間接授信,謂會員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第十六條所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謂會員承購客戶(以下稱賣方)因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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