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業務-1-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授信基本原則

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以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以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會計證照專技證照金融證照醫護證照教職升學考情說明高普考試高普考熱門報考類科初等考試初等考試熱門報考類科地方特考地方特考熱門報考類科鐵路特考高員級員級佐級一般警察行政警察消防警察移民行政移民三等移民四等其他特考司法特考稅務特考關務特考國安局調查局原住民特考身障特考監所管理員經濟部所屬台電招考台糖招考台水招考中油招考台菸招考經濟部國營聯招捷運招考台北捷運桃園捷運台中捷運漁農會漁會招考農會招考水利會更多國營事業郵局招考中鋼招考中龍招考港務公司台鐵營運人員中華電信國營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公股兆豐商銀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企銀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農業金庫民營板信銀行上海銀行三信銀行聯邦銀行新光銀行高雄銀行陽信銀行聯合測驗金融基測會計證照記帳士IFRS專班會計師 會計乙級不動產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導遊領隊領隊導遊領團人員法律管理國際專案管理師PMP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專技人員消防設備人員國際證照CFA財務分析師CFP理財規劃顧問國內證照證券商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信託業務人員投信投顧營業員期貨分析證券分析理財規劃人員股市投資分析銀行招考檢測金融基測醫護證照護理師醫師營養師食品技師保健食品工程師物理治療師驗光師教職考試教師檢定教師甄試公幼教保員升學/檢定警專考試學測指考學士後中醫考情講座公職說明會國營說明會記帳會計說明會不動產說明會金融說明會輔導講座考試工具電子報三民官方粉絲團名師前線粉絲團經驗分享上榜心得命中事實×Close訊息授信業務-1×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金融證照銀行招考授信業務-1作者:林元元基本觀念一、定義銀行對顧客授予信用,並承擔風險之業務,依銀行法第五條規定:「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二、授信種類(一)依資金來源區分:1.直接授信: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

2.間接授信: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二)依期限區分:短期授信   授信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中期授信   授信期限在一~七年者。

長期授信   授信期限在七年以上者。

(三)依擔保狀況區分:擔保授信   (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債權。

(2)動產或權利質權。

(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依據銀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指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產生之匯票及本票)。

(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無擔保授信   無提供擔保抵押。

授信擔保品一、不動產擔保品(一)擔保品之鑑價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或銀行訂定之標準。

(二)擔保品不得為法令禁止或限制擔保者。

(三)擔保品應投保足額火險,並以「銀行」為受益人;保險單正本與保險費收據影本應交存銀行。

(四)授信人員應實地調查擔保品有無租賃情形,並徵取相關切結書或契約影本存卷。

(五)以未成年名義下之不動產提供擔保者,應徵提「親屬會議紀錄」其核貸用途必須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六)以新建完成之房屋為擔保者,應徵提「無法定抵押權存在」之切結書。

(七)銀行對借款戶提供之不動產擔保品,應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第一順位本金最高限額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領到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與「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核對無誤。

二、動產擔保品(一)提供擔保之動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及符合行政院公佈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內容:品質適於保存及鑑別,不易變質及損耗。

價值穩定,較少變動。

具有市場性,易變賣處分。

(二)提供擔保之動產必須未為法令禁止或限制擔保者。

(三)以新設備為擔保者,應徵提來源證明(ex.統一發票或進口發票),並確實查核有無附加條件買賣情事存在。

(四)以車輛為擔保者,必須向借款人徵提監理所核發車輛所有權執照影本,以避免有附條件買賣情事。

三、有價證券擔保品(一)質押之有價證券,應作真偽鑑定。

(二)應辦妥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及登記控管。

(三)以金融機構定期性存單設定質權時,應由「存款人」於定期性存單上加蓋原留存印鑑,並經該金融機構人員驗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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