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pdf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22)日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本次修正係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修訂「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水產動物用藥品 ...按Enter到主內容區:::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4月新聞首頁最新消息焦點新聞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4月新聞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加強食品殘留動物用藥管理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檔日期:108-04-22更新時間:108-04-22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22)日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本次修正係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修訂「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增列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供龜鱉目使用,爰配合增訂其殘留容許量,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動物用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我國對於動物用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係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並根據藥品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委會。

另為履行透明化義務,並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後,訂定各類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另,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附件下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_修正條文.pdf動物用藥殘留標準_修正對照表.pdf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總說明.pdf藥品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表.pdf回上一頁本部簡介部長次長主任秘書行政組織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政策報導部徽設計說明最新消息焦點新聞真相說明公告訊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就業資訊便民服務部長信箱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表單下載諮詢服務專線政府出版品電子報訂閱相關問題Q&A衛生福利e寶箱常用查詢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法規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反貪資訊網遊說法專區法規鬆綁衛教視窗宣傳資訊宣傳影片相關連結員工入口網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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