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金管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600961070號 ...目前線上:737人,瀏覽人次:588523580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金管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60096107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5條、第17條、第26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條文法規體系:/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302147110號函准予備查訂定發布全文43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50091089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45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50209502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2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金管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60096107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5條、第17條、第26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條文法規異動修正[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各會員公司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應由當地合格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對於外國投資人是否有財產權取得及權利行使上之限制,以及保險業在當地法律規定之範圍內,對其所投資之不動產進行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之適法性、有效性及確定性。

二、不動產所有權及不動產他項權利等物權之取得、設立或變更,有無相關不動產登記制度或其他保障制度可對抗第三人,及該不動產登記制度具有公示性及可查性等資訊透明度之說明文件。

三、不動產買賣架構之適法性、有效性及確定性。

四、合約及協議糾紛之處理方式。

前項投資如透過特殊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持有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應出具經當地合格會計師出具之會計意見書,該意見書至少應包括相關投資架構是否符合當地財務、稅務規範。

第一項與第二項出具意見書之律師與會計師,應與保險業及不動產所有人非屬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各會員公司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委託之鑑價機構,應與保險業及不動產所有人非屬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各會員公司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經由非新成立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投資者,應就該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進行財務、稅務及法律之盡職調查,並評估經由該非新成立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投資可能產生之影響,如有不良影響者,應不經由該非新成立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投資。

[修正]第十五條另類投資係指傳統股票、債券、外匯、不動產以外之投資機會,就資產類型而言可包含私募基金、對沖基金、基礎建設、大宗商品或實體資產如能源、礦物、農牧、林業等,惟依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承作範圍,僅包含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基礎建設基金,考量其商品特性,各會員公司投資前應自行或諮詢第三方顧問機構意見就其投資內容、風險與報酬屬性、投資策略、基金管理團隊及過往投資績效等進行投資評估分析,由執行單位研擬評估報告並洽風險管理單位意見後始得交易。

前項私募基金之投資評估分析,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基金之主要條款(包含:收費機制、存續期等)。

二、基金之會計制度、評價方式與機制。

三、對投資人定期提供資訊之頻率與項目。

四、基金投資運作上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各會員公司應自行訂定投資第一項之對沖基金以及私募基金之風險控管機制,控管項目應包含定期審視各檔基金之財務報告、更新基金投資帳務明細、追蹤投資績效,以掌握基金狀況。

[修正]第十七條各會員公司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應瞭解投資當地之政經環境、市場現況、營運障礙、相關法律及稅負規定,並就投資標的進行詳實之盡職調查,確認其產權狀況,依其出租率及租金收益綜合考量該不動產投資標的所屬區域及量體與市場行情,據以評估投資報酬率之合理性。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