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為保障交易安全,降低資產保全風險,各會員公司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除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均委由信用優良之保管機構保管,並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進行交割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金管會103.12.16金管保財字第10302147110號函准備查訂定金管會105.04.12金管保財字第1050091089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5.09.07金管保財字第1050209502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7.01.16金管保財字第10600961070號函准備查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控管保險業之國外投資經營風險,維護資產安全,保障保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 各會員公司資金於辦理國外投資時,應依相關法令及本自律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律規範所稱之國外投資項目,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核可得從事之標的為限,且各項投資交易種類及限額與其他相關作業,皆須依照保險法與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投資目的第四條 因應保險業產業特性,國外投資目的其資金運用項目係以安全性、收益性及流通性為考量原則,且以健全會員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追求長期穩定投資收益為主,以保障客戶之權益。

 第三章  投資策略第五條 各會員公司國外投資資產配置應符合「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原則,並應考量風險與報酬關係,且注意投資區域、資產類別或投資產業等風險分散情況,期以減少整體投資組合收益之波動性,從而降低投資風險。

 第六條 各會員公司投資策略應在風險承受程度內,擬定資產配置計畫,以達成保險業收益目標,並依總體經濟及金融狀況,定期進行資產配置調整。

 第四章  投資權限及權責單位第七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國外投資各項投資交易之執行及簽核,均須依照內部投資授權規範辦理,執行單位必須定期向高階主管呈報投資狀況。

各項投資授權規範須依訂定之「分層負責授權表」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會員公司國外投資業務之權責單位劃分如下,且各權責單位之人員應各自獨立,不得相互兼任,以利內部控制:一、執行單位:各類投資項目交易案件之評估、投資所涉委任外部專業機構之評估(包括評估選擇交易之中介機構、評估選擇資金全權委託機構、評估物業管理機構等),交易執行、落實投資交易有價證券之下單詢價機制,以及投資期間之管理作業。

二、交割保管單位:評估選擇交易之保管機構,執行交易確認及交割作業。

三、會計單位:會計帳務、分錄處理程序、損益認列、財務報告之揭露及交易憑證之保管。

四、風險管理單位:各類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五、法令遵循單位:評估相關作業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

六、稽核單位:交易流程查核、稽核交易紀錄與風險、缺失改善之追蹤考核。

 第五章   風險管理第九條 各會員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應考量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並至少包括下列各項項目:一、市場風險管理。

二、信用風險管理。

三、作業風險管理。

四、流動性風險管理。

五、停損控管六、另類投資風險之控管七、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之控管。

八、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風險之控管。

九、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資風險之風險控管。

十、外幣放款之風險控管。

十一、內部稽核。

 第十條 各會員公司針對國外投資部位因利率、股價、外匯及商品價格等市場風險因子變動所產生金融資產價值波動之風險,應定期進行控管,並依各金融商品類別、交易性質、風險承受程度等,訂定部位授權限額及損失控管,並質化或量化指標控管市場風險。

 第十一條 各會員公司應定期針對投資標的進行信用風險評估設定控管額度,並不定期追蹤投資區域政經情勢的變化,若投資標的有債信變化或事件發生,須即時採取必要措施,調整資產組合以便隨時掌控整體資產品質。

 第十二條 各會員公司針對國外自行投資部位,應明定授權額度及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之風險。

相關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或經驗並恪遵相關規定之授權及作業程序,依交易、交割、會計、風控及稽核等業務分立之原則,交易、交割及風險控管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各單位職掌不同功能,以收專業分工及相互制衡之效。

各會員公司因選擇資金全權委託機構衍生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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