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 各 縣(市)政府 英文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

6個直轄市分別為臺北市、新北市、 ...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首頁中華民國簡介政府組織地方政府政府組織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English地方政府概述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

6個直轄市分別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13個縣分別為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3個市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省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直轄市直轄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分別為直轄市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直轄市議員由市民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縣(市)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

縣(市)議會為縣(市)的立法機關,縣(市)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縣(市)政府為縣(市)的行政機關,置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北部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中部地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南部地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相關單元國情簡介中華民國憲法 國父國家象徵中華民國勳章政府組織CodeVer.:F201708221923&F201708221923.csCodeVer.:201801051632&201801051632.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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