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二、 參考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第五條第八款及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第五條第六款規定,增訂本條,俾以強化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1號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 明第一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之保險商品,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一、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三、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本條未修正。

第四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四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第五條第八款及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第五條第六款規定,增訂本條,俾以強化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

第六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第五條  保險業進行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三、第二款作文字修正。

四、參考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及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以督促保險業研發商品應注意相關事項。

第七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