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及自願投保對象 | 職業災害保險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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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投保對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自願投保對象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A.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B.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C.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D.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其他: A.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

 B.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09文字客服TOP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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