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大陸企業境外股權架構調整能否不繳稅 | 財稅函2009 59號文

... 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一般說的59號文。

... 年第7號則是針對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 ...    test關鍵字搜尋維詮服務(13)OBU境外公司(387)奢侈稅、房地產(18)台灣法規、稅務(400)大陸法規、稅務(407)稅務案例(47)大陸投資注意事項(110)金融服務相關資訊(130)海外所得因應(51)美國FBAR&FATCA(35)境外財富保障(4)專題探討全部文章(1498)你所不知道的境外公司認識OBU與境外所得政府的手,應該介入商業活動中的程度?塞席爾IBC公司法案3月新增修訂財務紀錄存放地址規定與維詮之作法時事訊息2014年時事訊息2012年時事訊息2011年時事訊息2010年時事訊息探索大陸企業境外股權架構調整能否不繳稅—大陸法規資料更新時間:2019/05/20#股權變更#投資架構調整#投資方變更#股權交易#大陸外資企業大陸企業(內、外資)的股權架構調整依循母法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一般說的59號文。

其中開宗明義規定針對以下事項需課徵所得稅:一、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

(三)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

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以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7號則是針對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間接股權轉讓問題之配套執行、明確集團內部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是否可以適用安全港規則等問題、明確與間接股權轉讓問題類似性質的間接轉讓不動產、機構場所財產問題,發佈《公告》。

近期因為租稅天堂ES法規的推動關於大陸控股公司的股權架構調整又成為議題。

依辦法,無論幾層控股架構的變更都要納稅;實務上,虧損企業(依據企業淨值而非財報數字)、多層控股企業(中層移轉)、家族事業(投資方變更若無意修改資料)可以規避課稅。

由《公告》第三條規定是否代表透過租稅天堂所控股之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都必須繳稅?一般說法確實如此。

這產生一種狀況:某甲透過汶萊公司成立中國居民企業,後因汶萊政策不再進行離岸公司註冊而某甲改透過塞席爾公司控股中國企業,此時辦理中國企業投資方資料變更時大陸稅局視為塞席爾與汶萊之間進行股權交易要求課稅。

這為企業帶來困擾;實際上無股權交易但是必須按股權交易繳納所得稅。

《公告》中出現兩次「經濟實質ES」值此BVI、CaymanES法要求下更形顯目。

《公告》第六點則似乎提供了〝不繳稅〞的可行性。

除條文內容所限制外中國居民企業本身條件、稅局對《公告》瞭解程度也會影響核定,勢必只能以個案安排無法成為通例。

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關於特殊稅務調整條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本公告所稱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中國境內不動產,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等(以下稱中國應稅財產)。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不含境外註冊中國居民企業,以下稱境外企業)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以下稱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