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稅務角度,看租稅天堂最新「經濟實質」規定 | 財稅函2009 59號文

註2:財稅[2009]59號文件,下稱「59號文」. KPMG觀察. 在因應離岸公司之「經濟實質」新法令時,除當地之遵循規定外,亦需考量各地之稅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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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開曼及BVI政府實施新法,要求在當地登記之公司符合「從事實質經濟活動」。

多數台商會透過第三地公司投資大陸,故在新法上路時,應考量可能衍生之中國稅務影響及因應方案之可行性。

首頁›洞察觀點›從中國稅務角度,看租稅天堂最新「經濟實質」規定相關連結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台商小錦囊從中國稅務角度,看租稅天堂最新「經濟實質」規定2019/02/27 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開曼及BVI在內的不少離岸租稅天堂均開始實施新法,要求在當地登記之公司符合「從事實質經濟活動」要求。

台商在早年之法令規定下,多透過第三地公司投資大陸,故此時在思考應對策略時,可能衍生之中國稅務影響亦應納入考量。

談到公司股權架構重組,通常直接聯想到的就是中國有針對間接股權移轉的課稅規定。

在此謹以一簡單例子,重溫股權重組可能涉及的稅務議題。

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在上圖之架構下,如需對開曼A公司的持股安排作出調整,改為由台灣總部直接持有開曼B公司以及開曼C公司股權,便衍生「間接移轉」大陸B公司及大陸C公司股權之議題,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註1。

如該交易被判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則將視同直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相應課稅,然7號公告亦有就集團重組訂定「安全港」條款,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不產生課稅疑慮:(一) 交易雙方的股權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2.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3.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前述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後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係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就上述重組交易而言,股權轉讓方為開曼A公司,股權受讓方為台灣總部,轉讓標的為開曼B公司及開曼C公司,滿足第(一)項第2款的規定。

而在股權重組後,如台灣總部再間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稅負亦未減少,故滿足第(二)項規定。

最後,如重組係通過股權處理對價(例如:開曼A公司通過減資退還其所持有之開曼B公司及開曼C公司股權予台灣總部),便可滿足第(三)項規定。

KPMG提醒,在具體執行時,仍宜諮詢會計師的專業意見,以確保相關合同之描述係與上述所規定之條件一致。

 直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同上述架構,如果調整開曼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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