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權益睡著了~「國民年金」失能/死亡給付< 身心障礙者福利 ... | 66歲死亡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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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亦無法請領。

2.給付金額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700元,且無欠繳保費(不計入保險年資)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700元至死亡為止。

(失能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1.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於「參加國保前」(年滿25歲開始納保),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並且「無」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

(1)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3)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給付金額: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700元喪葬給付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2.給付金額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調整為18,282元,因此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個月=91,410元遺屬年金給付1.請領資格(1)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a.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b.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c.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受領遺屬年金給付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父母(第2順位)、祖父母(第3順位)、孫子女(第4順位)、兄弟姊妹(第5順位)(3)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

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

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4)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配偶符合下列其中一項: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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