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專區 | 66歲死亡國民年金

至於65~66歲期間的老年年金,因為已經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所以不予給付。

... 宣告現行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自107年7月13日起失效,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社會救助專區-【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回首頁回縣府全球資訊網Menu請輸入關鍵字單位介紹訊息中心便民服務法令規章民意信箱業務專區相關連結 :::業務專區防疫紓困專區長青福利專區社會發展專區兒少福利專區婦女及新住民福利專區身心障礙專區公益彩券專區社會救助專區1.社會救助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3.資源整合專區4.國民年金5.防災專區6.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7.急難紓困(原馬上關懷專案)專區保護服務專區志願服務專區性別平等業務專區社會工作專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專區網站勘誤通報GO:::首頁>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社會救助專區4-20.國民年金給付5年請求權規定一、國民年金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  必須在符合給付請領條件的5年內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若超過5年才提出申請,會有下列狀況發生: (一)「喪葬給付」、「生育給付」不予給付。

 (二)「老年年金給付」只能發放最近5年的年金給付, 例如被保險人於年滿72歲時才提出申請,只能追溯發給最近5年(即67~72歲)的老年年金給付。

 至於65~66歲期間的老年年金,因為已經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所以不予給付。

 (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不能補發,都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

 (四)「遺屬年金給付」部分,依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間,分述如下: 1.死亡日期在105年2月29日(含)前:原規定遺屬年金給付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發給。

107年7月13日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66號解釋宣告現行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自107年7月13日起失效,105年2月29日前死亡者的遺屬,若因未即時申請而短領遺屬年金(符合同條第2項所規定的5年時效),可向勞保局申請追溯補給5年時效內的遺屬年金。

 2.死亡日期在105年3月1日(含)後:可以追溯發給最近5年的年金;例如被保險人於105年4月20日死亡,受益人當時即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資格,卻沒有提出申請,遲至112年12月25日才提出申請,可以追溯發給最近5年的遺屬年金給付(即從107年12月開始發給),至於已經超過5年的部分(即105年4月至107年11月),就不能發給。

 (五)「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不能補發,只能從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起起發給。

 小叮嚀:符合「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被保險人,必須要在參加國保期間提出申請。

 ◎勞工保險局每月月底都會針對次月即將年滿55歲且符合請領原住民給付條件的人,主動寄發原住民給付申請書;針對年滿65歲而且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人,主動寄發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以方便民眾提出給付申請。

二、申請國民年金各項給付單位:勞工保險局  申請書下載網址  詳情請電洽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電話:02-2396-1266;  或勞工保險局彰化辦事處電話:04-725-6881  勞工保險局總局服務電話:02-2396-1266  ◎納保及保險費計算事項:分機6055或6077  ◎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事項:分機6011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事項:分機2366  ◎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事項:分機6022  將申請書填妥後連同其他應備文件,以掛號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10056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案例說明案例檔案下載:釋字766號衛生福利部令及處理原則(611Kb).pdf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開放文件格式(OpenDocumentFormat,ODF),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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