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 | 審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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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貳、外勤準則第三條查核工作應妥為規劃,其有助理人員者,須善加督導。

第四條對於受查者內部控制應作充分之瞭解,藉以規劃查核工作,決定抽查之性質、時間及範園。

第五條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

第六條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

參、報告準則第七條會計師姓名如與財務報表發生關連,均應出具報告,表明其承辦工作之性質及所承擔之責任。

第八條查核報告中應說明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九條財務報表編製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如有前後期不一致者,應於查核報告中說明。

第十條必要之財務資訊未於財務報表中作適當揭露時,應於查核報告中說明。

第十一條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應於查核報告中表示意見。

若表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者,應明確說明其情由。

肆、附則第十二條本公報係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問題評議委員會於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發布,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一日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帳準則委員會第一次修訂,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委員會第二次修訂,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經本委員會第三次修訂,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本委員會第四次修訂,並自修訂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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