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告之採用) | 審計公報

壹、前言第一條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報所稱「專家」,係指在會計及審計以外之領域,具有專門技術、 ...目前線上:969人,瀏覽人次:614676835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告之採用)時間:中華民國079年11月16日所有條文壹、前言第一條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報所稱「專家」,係指在會計及審計以外之領域,具有專門技術、知識及經驗者,如律師、建築師、精算師、地質學家等。

本公報所稱「專家報告」,係指專家針對受查者某一事項所表示之意見、評估及聲明等。

第三條專家可能具有下列任何一種身份:1.受查者或委託人因專案聘請者。

2.會計師因專案聘請者。

3.受查者之職員。

4.會計師事務所之職員。

會計師因其職員具有專家能力而採用其報告時,雖與一般情況下指派助理人員有別,會計師仍應按本公報有關程序辦理。

貳、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第四條查核人員雖已具備會計及審計知識,但未必具備其他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故查核人員可能需要採用專家報告,以判斷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

第五條會計師可能需採用專家報告之情況如下:1.資產之評價,如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藝術品等之估價。

2.資產數量及實際狀況之評估,如礦產存量及蘊藏量、廠房機器設備耐用年限之估計等。

3.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以決定之金額,如員工退休金負債之精算、保險精算師對責任準備金之計算。

4.長期工程合約完工程度之衡量5.契約或法令對受查者之影響程度。

第六條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時,應考慮下列事項:1.受查項目對財務報表整體之影響程度。

2.受查項目之性質、複雜程度及其發生錯誤之可能性。

3.與受查項目有關而可資利用之其他查核證據。

參、專家之選擇第七條會計師欲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查詢該專家之專業資格、在該專業領域之經驗及聲譽,以瞭解專家之技術及能力是否足以信賴。

第八條會計師應考慮專家之客觀性。

下列情況可能影響專家之客觀性:1.專家係受查者之職員。

2.專家與受查者存有僱用以外之利害關係,如該專家與受查者有資金往來、投資關係或存有或有公費之期約。

遇有上述情況時,會計師應執行其他必要之查核程序或考慮改採其他專家之報告。

第九條會計師欲採用專家報告時,應與專家溝通下列事項:1.專家工作之目的及範圍。

2.會計師期望專家報告中對特定項目之說明。

3.會計師可能在查核報告中說明專家身份及參與程度。

4.專家可能利用之記錄及檔案。

5.專家與受查者之關係。

6.受查者資訊之機密性。

7.專家採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前後一致性。

8.作為會計師查核證據所必要之資訊或書面文件。

肆、專家報告之評估第十條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評估下列項目:1.報告所用資料之來源。

2.報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前後一致性。

3.報告之結論。

第十一條會計師評估專家報告所用資料是否適當時,其程序通常如下:1.測試受查者提供予專家之資料是否適當。

2.會計師對專家報告所用資料之攸關性及可靠性有疑慮時,應詢問該專家。

第十二條專家所用之假設或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係專家之責任。

會計師雖無此方面之專業知識,惟仍應依其對受查者業務之認識及查核之結果,瞭解此等假設或方法及其應用是否適當。

第十三條會計師完成專家報告之評估程序後,通常應能取得支持財務資訊相關項目是否允當表達之查核證據。

若專家報告無法支持財務資訊相關項目之表達時,會計師應與受查者及專家共同檢討其原因及解決途徑。

必要時得採用其他程序或另聘專家。

伍、查核報告第十四條會計師執行查核程序後,若其結論具有下列情形時,應依情況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1.專家報告與財務報表資訊之相關項目不一致。

2.專家報告無法作為充分適切之查核證據。

第十五條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時,不宜在查核報告中提及專家報告,以免被誤解為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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