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 ...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此條目需要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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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介紹的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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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LaborStandardsAct別名勞基法施行日期1984年8月1日[1]修正次數22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法規類別類行政部勞動部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勞動基準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1982年由內政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第1121號)立法院內政、經濟和司法委員會於1984年6月16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1984年7月18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1984年7月19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1984年7月30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布後,自1984年8月1日[1]起施行閱論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目錄1背景2歷史3內容4相關爭議4.1罰則不足4.2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4.3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5參見6參考資料7外部鏈結背景[編輯]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編輯]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

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中華民國85年(1996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30-1、84-1、84-2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0-1條條文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4、72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21、30-1、56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30、30-1、32、49、77、79、86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9、80條條文;增訂第79-1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47、77、79-1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8、55、56、78、79、86條條文;增訂第80-1條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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