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期貨風險ptt

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 ...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者,於辦理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

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七、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

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外,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第4條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

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結算交割、款券收付、保管、融資融券、承銷、主辦會計、代辦股務等職務。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自行查核、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期貨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五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期貨商以外之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

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

證券商業務人員之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證券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人員本職及兼任或兼辦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證券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客戶及股東權益。

第5條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

二、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三、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年以上,且在修正施行後,繼續擔任業務員併計達五年者。

第6條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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