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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來投資期貨的關鍵... 就在「這2 件」小事!看懂了,薪水自動 ...

1.期貨交易是保證金交易2.放多少保證金,就承擔多少風險3.保證金每天算。

誰會催繳?哪時催繳? 4.2種保證金: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

哪時斷頭?台指期(大台小 ... 1.先上課2.做習題問題討論原來投資期貨的關鍵...就在「這2件」小事!看懂了,薪水自動翻3倍...編輯刪除收藏  凱蒂想學投資期貨但不知道「保證金」是什麼?凱蒂的同學推薦她可以投資期貨她聽了,變開始關注了期貨買賣過程中,她發現總是在聽到「保證金」這個詞似乎保證金對期貨買賣很重要 到底保證金是什麼呢?它跟期貨有何關聯?它的規定是什麼?它會影響到我們期貨買賣的風險嗎?凱蒂抱著這些疑惑,去請教了相關人士 繼續看下去... (贊助商連結) 期貨交易就是「保證金交易」在交易期貨時你必須知道保證金制度因為「期貨交易」,就是在「交易保證金」交易雙方必須依照契約規定付出一定的保證金保證履行契約的誠意與能力  期貨風險的大小取決於放多少保證金1.保證金放多,風險較小2.保證金放少,風險較大  同時代表投機的可能性大!保證金的數目會隨著每天期貨價格的變動不斷調整所以期貨交易商每天會結算你的保證金是否足夠如果不足就會請你補繳進行期貨交易前你必須先了解"原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這2個保證金: 1.原始保證金交易前,期交所最低限定的保證金原始保證金是期交所所限定的最低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前要在個人保證金帳戶放入一筆不小於「原始保證金」的金額當然你可以選擇只放最低金額,也可以放多這就像前面所說的期貨風險的大小是取決於你放多少保證金 2.維持保證金交易中,必須維持一定的保證金。

若不足,要補繳。

當你開始交易時如果你的部位虧損,扣除需要的保證金後帳戶內的保證金無法達到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標準那麼期貨商就會向你催繳保證金   台指期貨的保證金制度台指期貨分為大台指和小台指英文代碼大台指為TX、小台指為MTX大台指每點200元、小台指每點50元(可參考如何操作台指期? )以下為期交所規定台指期貨的保證金制度: (註:此為期交所於2017/02/03公告之保證金數目) 如何用保證金交易?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投資人需補足至原始保證金我們就簡單舉個例子告訴你要怎麼用保證金交易為了簡化計算交易前,投資人只放入最低限制的原始保證金進帳戶所以如果投資人的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期貨商就會請投資人補足保證金到原始保證金以大台指(每點200元、原始保證金83,000元)舉例說明:   保證金低於原始保證金25%時,若無法補足金額,期貨商有權直接平倉!投資人除了知道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要補足外你還需要注意一點:若市場激烈震盪,在交易時段內客戶保證金低於原始保證金多達25%時期貨商會在盤中進行追繳的動作如果你無法補足保證金期貨商有權直接將你的部位平倉一般稱為斷頭 只要做好準備功課充實好自我的投資知識投資期貨其實也沒有這麼困難喔! 還想知道更多關於期貨買賣的資訊嗎?趕快前往 下一課 吧! 還有其他10堂投資課程,學完你就不再是理財新手囉!▶▶看下一課如果我們的課程對您有幫助,歡迎您與更多人分享!登入會員紀錄課程進度再做一次習題你可以再參考這些資料課程目錄{"rId":45,"cId":1171,"isShowLevelIndex":true,"domainName":"futures","mId":0,"defaultRootImg":"/learn/images/root-image.gif","IsManager":false}



2. 30歲男自信爆棚「開槓桿」!3個月慘賠140萬…網搖頭勸:千 ...

(期貨,高槓桿,財經,PTT) ... 也有許多網友提醒,期貨高槓桿高風險,並非人人都適合,「絕對不要碰期貨、權證、選擇權等等,千萬別碰」、「非 ...回首頁facebookLINEtwitter複製連結ETtoday新聞雲手機版新聞雲AppsETtoday新聞雲›ETtoday財經雲2020-11-1815:22▲原PO表示,對自己太過於自信,以為過幾天就會賺回來。

(示意圖/翻攝自網路)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一名男網友心痛表示,在金融市場闖蕩約五年,前前後後碰了股票、權證、期貨、選擇權,今年3月還有小賺40萬,結果9月底開始遇到災難,由於以往都會凹對單,「對自己一直都很有信心」,覺得現在賠之後一定會賺回來,沒想到短短三月個卻賠了140萬,之前辛苦賺來的全都沒了,5年下來總共虧了100萬元。

原PO在PTT板上發文,權證還有選擇權認為自己玩不起,賠幾天後就決定放棄,長期接觸的是股票和期貨,有時候一周可以賺進10幾萬,一直到今年3月初都還有不錯的獲利,雖然當時有幾天賠了30萬,但是過幾天就又倒賺回來,「覺得自己好像有點天分,殊不知這讓我過於自大」。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原PO一直都對自己很信心,大多時候都會凹對單,直到今年9月底,首先面臨到期貨接連下殺,於是決定停損,結果發現竟然砍在阿呆谷,之後一連串心態炸裂,「怎麼買就怎麼虧,虧了就補錢,停損加碼都判斷不好,有點意氣用事」,短短三個月就慘賠140萬元。

▲許多網友提醒,不是專業人士真的不要開槓桿。

(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他坦言,賠錢之後心態改變很多,以前捨不得花錢買奢侈品,現在則想要「對自己好一點」,「以前賺幾千就很開心,現在虧損幾萬都沒感覺了」,也因此想問問大家,虧損大錢之後,「該如何讓心態回到正軌?」本來給期貨的停損點是200萬,「沒想到這麼快就畢業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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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許多網友留言表示,「先不要玩期貨,現股安全多了」、「想想你之後隨便一年的薪水都不只這個數字,心態健康」、「還有本業存一波後再回來」、「轉個想法,有100萬能賠,還活得好好的」、「我只能提醒你,錢再賺就有」、「投資比氣長,不是賭一波獲利的」。

也有許多網友提醒,期貨高槓桿高風險,並非人人都適合,「絕對不要碰期貨、權證、選擇權等等,千萬別碰」、「非專業人士真的不要開槓桿開太大」、「我都覺得玩玩現股就好了,上班族去玩期貨跟選擇權真的是找死」、「買現股就好了,其他的報酬雖大賠錢機會更大」。

關鍵字:期貨﹑高槓桿﹑財經﹑PTT分享給朋友:追蹤我們:※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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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 ...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者,於辦理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

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七、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

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外,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3條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第4條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

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結算交割、款券收付、保管、融資融券、承銷、主辦會計、代辦股務等職務。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自行查核、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期貨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五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期貨商以外之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

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

證券商業務人員之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證券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人員本職及兼任或兼辦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證券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客戶及股東權益。

第5條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

二、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三、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年以上,且在修正施行後,繼續擔任業務員併計達五年者。

第6條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



4. 證券商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 ... 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得視證券商之經營風險程度,通知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第3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五、合併或解散。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第4條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二、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證券商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之情事。

四、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本會依照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之行為。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變動。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證券商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證券商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第五款之事項,證券商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彙總申報。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日。

第5條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或從事業務。

證券商為廣告之製作及傳播,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

前項證券商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函報本會備查。

第6條證券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第7條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

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

第8條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第二章財務第9條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第10條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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