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責任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保險金並非遺產 | 責任保險人身保險

乘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的前提都是被保險人(旅行社、遊覽車公司)「依法需負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業者賠償金的替代」,跟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專屬於被保險 ...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最愛購物車填寫付款單訂單查詢重大消息:RFP美國註冊財務策劃師協會台灣管理中心就冒名RFP國際證照提出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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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簡單解釋一下。

不是要幫保險公司發聲卸責,而是說明法律規定與內涵。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是旅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

何謂責任險?一般人最熟知的、也是駕駛人務必要投保的,就是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車主A必須繳納保險費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當A或A所指定、同意之駕駛人駕駛該部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導致騎機車的騎士B及徒步的行人C受傷,B支出醫療、看護等費用共10萬元,因為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資為10萬元,C則受傷較輕微,僅支出醫療費5萬元。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3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應賠償B20萬元、C5萬元,也就是說,A的保險事故(即賠償責任)已經實現發生,則保險公司應該在A已經賠償B跟C之後,填補A因為賠償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減損25萬元。

保險法第9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順序是:A先賠給B及C,保險公司才能給付保險金給A。

但這樣有點麻煩,而且,還要擔心萬一A心眼壞,拿假單據來欺騙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誤以為A已經賠償B跟C。

既然,那25萬元就是分別要賠給B跟C的,何不省下一道流程,而讓保險公司直接把錢交給B跟C?既可省時,又可避免被A矇騙侵吞。

也因此,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便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簡單的說,就是被保險人A可以簽一份同意書,讓B跟C直接向保險公司來請求20萬元及5萬元,省下大家互相求償、金錢流動的麻煩。

舉例之後,進一步來看保險法第90條關於責任保險的定義,是「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這段條文裡有幾個關鍵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再以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為例,車主D將車借給配偶E駕駛,E行駛途中闖紅燈撞擊正通過馬路的行人F,F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住院10日後仍不幸死亡。

這10日的醫療費用為3萬元、看護費用為2萬元、喪葬費用為20萬元,均為F的配偶G所支出,而F身後遺留有傷痛逾恆的配偶G及失怙的未成年小孩的10歲小孩H,則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配偶G可以請求所支付的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未成年小孩H可以請求至成年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G及H均可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也就是車主D及駕駛E對於第三人即配偶G及未成年小孩H,「依法」,也就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扶養費用、非財產損害賠償等。

保險事故(賠償責任)業已發生,D及E可以請保險公司直接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給付給G及H。

公路法第65條第1、3項分別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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