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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載:責任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保險金並非遺產

乘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的前提都是被保險人(旅行社、遊覽車公司)「依法需負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業者賠償金的替代」,跟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專屬於被保險 ...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最愛購物車填寫付款單訂單查詢重大消息:RFP美國註冊財務策劃師協會台灣管理中心就冒名RFP國際證照提出嚴正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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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簡單解釋一下。

不是要幫保險公司發聲卸責,而是說明法律規定與內涵。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是旅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

何謂責任險?一般人最熟知的、也是駕駛人務必要投保的,就是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車主A必須繳納保險費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當A或A所指定、同意之駕駛人駕駛該部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導致騎機車的騎士B及徒步的行人C受傷,B支出醫療、看護等費用共10萬元,因為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資為10萬元,C則受傷較輕微,僅支出醫療費5萬元。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3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應賠償B20萬元、C5萬元,也就是說,A的保險事故(即賠償責任)已經實現發生,則保險公司應該在A已經賠償B跟C之後,填補A因為賠償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減損25萬元。

保險法第9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順序是:A先賠給B及C,保險公司才能給付保險金給A。

但這樣有點麻煩,而且,還要擔心萬一A心眼壞,拿假單據來欺騙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誤以為A已經賠償B跟C。

既然,那25萬元就是分別要賠給B跟C的,何不省下一道流程,而讓保險公司直接把錢交給B跟C?既可省時,又可避免被A矇騙侵吞。

也因此,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便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簡單的說,就是被保險人A可以簽一份同意書,讓B跟C直接向保險公司來請求20萬元及5萬元,省下大家互相求償、金錢流動的麻煩。

舉例之後,進一步來看保險法第90條關於責任保險的定義,是「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這段條文裡有幾個關鍵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再以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為例,車主D將車借給配偶E駕駛,E行駛途中闖紅燈撞擊正通過馬路的行人F,F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住院10日後仍不幸死亡。

這10日的醫療費用為3萬元、看護費用為2萬元、喪葬費用為20萬元,均為F的配偶G所支出,而F身後遺留有傷痛逾恆的配偶G及失怙的未成年小孩的10歲小孩H,則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配偶G可以請求所支付的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未成年小孩H可以請求至成年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G及H均可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也就是車主D及駕駛E對於第三人即配偶G及未成年小孩H,「依法」,也就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扶養費用、非財產損害賠償等。

保險事故(賠償責任)業已發生,D及E可以請保險公司直接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給付給G及H。

公路法第65條第1、3項分別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接著來



2. 「責任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的管控

因此,基於填補財產上損害的保險給付,要保人於重複投保時,自應遵循保險法複保險的相關規範。

至於人身保險契約,因為其目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 ... 2019年06月04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第70期】熱門時事解析解析「責任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的管控◎王知行壹、責任保險的基本概念一、責任保險為「財產保險」依照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已明定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之一種。

再者,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從本條規定,可知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致人損害依法對第三人負有賠償責任而受請求作為保險標的,藉以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害,性質上為財產保險。

二、責任保險有無保險法第76條「超額保險」規範適用?保險法第82條之1第1項規定:「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明文規定責任保險應準用保險法第76條超額保險的規定。

惟是否有超額保險規範適用的判斷標準,必須衡量「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加以決定;而責任保險既然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其消極的保險利益,理論上並沒有「保險標的價值」,而無從適用超額保險的規範。

三、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限制」(保險法第35~38條)規範適用?按保險法之所以對保險人重複保險的行為予以限制,是「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

因此,基於填補財產上損害的保險給付,要保人於重複投保時,自應遵循保險法複保險的相關規範。

至於人身保險契約,因為其目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所以人身保險並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在案。

(不過,學說上有認為人身保險契約中有部分險種,仍屬損失填補保險,例如: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所以不應一律將人身保險排除在複保險規定的適用範圍外)。

承上述分析,責任保險屬於損失保險的一種,理論上仍應有複保險的適用。

不過,如同前述二,責任保險是用以填補消極的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保險標的價值」概念,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直接適用於責任保險會有所齟齬。

一般來說,實務上會依照各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金額,相對於全部保險金額的總額的比例,計算各保險人所應分擔的責任數額。

四、責任保險人是否可行使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一)「任意責任保險人」無從行使代位權雖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已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此規定於保險契約的通則中,適用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但由於任意責任保險本身,就是在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而生的損害;換言之,在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是第三人對於被保險人有請求權,而不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故並不符合保險法第53條的要件,任意責任保險人無從行使代位權。

(二)「強制責任保險人」於特定情形仍得行使代位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在特定情形(例如:酒後駕車、無照駕駛等)致使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雖仍應依該法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可以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同法第42條第2項也規定特別補償基金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壹、責任保險的基本概念一、問題意識:承壹、四所述,任意責任保險中,保險人無從對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然而,在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往往為使自己脫離不安的法律狀態,而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條件。

為此,保險法第93條特別賦予保險人對和解的參與權。

依此,如果保險人經通知參與和解而無正當



3. 一、保險業的定義

根據民國81年4月公佈之最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財產保險。

一、保險業的定義不動產也屬於財產保險的範圍  根據民國81年4月公佈之最新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其中,財產保險中的火災保險是以動產(如存款、有價證券等)或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為保險標的(被保險的對象);以火災發生而遭受之毀損或滅失為保險事故。

這種保險,在火災不幸發生而遭受損失時,利害關係人(如屋主)可獲得約定之補償。

海上保險的範圍包括船  海上保險又稱水險,凡在海上航行時的發生的一切事變及災害,對保險標的(如船上載運的貨物)所生之損毀及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補償。

其承保範圍包括船舶、貨物、運費等,範圍十分廣大。

陸空保險包括內陸運輸保險及航空保險。

內陸運輸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對於包括貨物的水陸運輸過程中所受之損失,負有補償責任的保險。

航空保險即承保有關航空中各種危險事故的保險。

大概可分為三類:航空機體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及航空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目的在填補因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如車禍中的肇事者)在法律上對第三者(如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換言之,就是被保險人為免除自己對第三者之損害責任所訂之保險契約。

保證保險可分為兩類,一為信用保證保險,指當被保險人(被保證人)發生不誠實的事實,如竊盜、詐取、違背職守等行為時,保險公司(保證人)必須在對方遭受損失時,負起補償的責任。

另外一種為確實保証保險,就是保險公司保證被保證人一定會履行義務,如契約方面的保證等。

財產保險包括汽車保險  其他的財產保險還有汽車保險、竊盜保險等保險。

此外,隸屬人身保險範圍的年金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其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以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在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所約定的保險金。

早期人壽保險是以死亡為保險事故而發展出死亡保險,後來則發展出以生存或生存及死亡均為保險事故的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

所以人壽保險在經濟功能上由原本為死亡做準備,進而發展到具備儲蓄的經濟功能。

人壽保險是由要保人和壽險公司所訂定的契約  健康保險主要是指當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時,保險公司就其醫療費用及工作收入損失提供約定的補償保險金。

廣義的健康保險,還包括以意外為保險事故的傷害醫療保險。

傷害保險可分為普通傷害保險、旅行傷害保險及職業傷害保險三種。

當被保險人遭遇事故,造成身體機能受損或死亡時,保險公司將依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及收入損失或死亡保險金。

接下來將就我國保險市場的概況加以來敘述:(一)保險業家數產物保險業:我國產物保險業的業務內容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汽 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保險。

目前產物保險業計有本國產物保險公司15家及:家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美商產物保險公司9家,共25家。

人壽保險業:本國人壽保險公司11家;美商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15家,共26家。

另有3家新的本國人壽保險公司正在籌設,將於近期開幕營業,屆時本國人壽保險公司將增至14家,而本國人壽保險業總數將達29家。

職業傷害保險 再保險業:再保險是「保險的保險」,即保險公司於接受保險業務時,斟酌自身的承保能力,將超額部分轉移由其他保險公司承保,藉以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並確保本身經營的穩健,再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了財產與人身保險,目前國內只有中央再保險公司承攬本項業務。

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聯絡處共23家。

(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公司收取費用,並經營代理業務的人。

代理人的權力範圍,通常在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中有所規定,一般以招攬並接受業務、收取與繳付保險費等有關事項為限。

目前國內計有財產保險代理人186人,人身保險代理人74人。

旅行傷害保險讓旅客多一份保障 保險經紀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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