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Post 解釋為什麼五人以下公司還是建議為員工保勞保 | 五人以下公司勞健保費用

小陳好不容易開了一間小吃店,還聘請兩位正職員工,朋友跟她說,只要公司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投保勞保,還可以省下一筆人事費用。

直接觀看文章☰Menu小陳好不容易開了一間小吃店,還聘請兩位正職員工,朋友跟她說,只要公司未滿五人,就不用幫員工投保勞保,還可以省下一筆人事費用。

可是她發現勞工保險條例卻寫是這樣寫…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也就是,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的方式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可是許多雇主看到「自願」兩字,就認為「要投保」或「不要投保」,都是雇主能自由決定的,順而就建議員工找外面的職業工會做投保。

然而,對員工而言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

(例如水電師傅、美食外送員、計程車司機等的承攬業務)這時就矛盾了既然是在五人以下的公司,雇主可不用成立勞保單位。

可是勞工可能會因為條例的規定,希望將勞保加在公司內。

因此以勞工權益來說,就是算五人以下的小型公司,當有其中一位員工提出希望公司成立勞保單位為員工加保時,建議雇主還是履行比較好。

但台灣仍有許多小型公司都請員工參加職業工會的勞保,不過萬一員工發生職災事故,這時雇主所暴露的風險就很大了。

雇主應注意員工的職災風險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如醫療、薪資補償、失能和身故等。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就算員工到職業工會加保,萬一工作或上下班途中發生職災事故,身為該員工的雇主,可能還是得面臨員工的部分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不只如此,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上的責任,也會被一一檢視。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臺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因此雇主可以為員工投保意外險、團體保險或為自己投保雇主責任險、雇主補償責任險,來轉嫁員工因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可能會面臨的責任,就可由保險給付做抵充;但如果保費是雇主和員工一起分擔,雇主只能按保費負擔的比例做抵充。

就業保險、健康保險、提繳勞退金仍不可少雖然五人以下公司行號,並非強制投勞保。

但雇主仍應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與「勞退」,否則會有兩倍到十倍的罰鍰。

試算一位員工的勞保、就保、健保與勞退費用假設一位餐飲業員工的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雇主一個月需負擔的費用為5,576元(2,173+212+1,373+1,818),如下圖:為員工加保其實也是在保障「雇主」如上述,當員工發生職災或普通傷病時,勞工保險其實能為雇主來補償員工的損失,發揮真正的保險作用,讓雇主能將其資金運用在設備投資、人事擴編、福利政策等其他有效的地方,轉嫁雇主責任風險,同時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僱傭關係。

公司可能不會因為要幫員工投保勞保而倒閉,但公司可能會因為員工發生職災,而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導致得付出數十萬至上百萬的補償金而倒閉(註);因此建議雇主還是要遵守政策保險的規定,保障雙方的權益。

註:李傑克老師的金句名言北中南保險業務五年以上保險資歷專業證照品質把關Line諮詢服務暱稱(必)電話或LineID(務必開啟接收非好友訊息)(必)留言(必)送出IconsmadebyFreepikfromwww.flaticon.com分享此文:TwitterFacebook請按讚:喜歡正在載入...相關文章分頁導航←PreviousPost雇主可用百元保費,轉嫁百萬的職災責任NextPost→副本理賠-雙實支實付醫療險發表迴響取消回覆在此輸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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