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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投購保險問1.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問2.僱主是否必須為其兼職本地家務助理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問3.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應注意甚麼事項?問4.當僱員遭遇工傷時,僱主是否須通知保險承保人?  問答全文  問1.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答1.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僱主如對其法律責任有不明白的地方,應尋求專業意見。

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僱員數目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不超過200人不少於港幣1億元超過200人不少於港幣2億元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如欲查詢承保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請按此處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相關網頁。

如欲查詢有關保險保障範圍擴闊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資料,請按此處進入保險業監管局的相關網頁。

回到問題  問2.僱主是否必須為其兼職本地家務助理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答2.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

故此,僱主必須為其所聘用的兼職本地家務助理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回到問題  問3.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應注意甚麼事項?答3.僱主須注意法例規定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即保單所承擔的金額)如下:僱員數目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不超過200人不少於港幣1億元超過200人不少於港幣2億元《重要事項》條例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並不代表相關人士在法律(包括普通法)方面須承擔的全數責任的上限。

因此,相關人士應小心評估有關的風險並尋求承保人的專業意見,以決定是否有需要投保比法定要求較高的金額。

另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不得從僱員的收入扣除所需費用。

確保保單的保障範圍包括所有僱員,當僱員的數目增加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

向保險承保人就僱員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職責提供詳盡的聲明。

列明僱員的一般工作地點。

指明那些僱員須因工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或公幹。

指明有否將工作分判給次承判商,及保單是否需要保障次承判商的僱員。

謹記保單受保期限,提早辦理續保手續,以免因僱員補償保險中斷而喪失保障和觸犯法例。

回到問題  問4.當僱員遭遇工傷時,僱主是否須通知保險承保人?答4.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的通知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指定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僱主須按保險承保人(並非保險中介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書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險承保人有關工傷事件。

僱主應妥善保存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的紀錄、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及/或由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病假紙和醫療費單據的正本等,並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遞交有關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補償款項。

僱主如收到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傳票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或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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