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lth Insurance | 健康保險的保障主要是

其目的主要有二:一為保障國民收入,即國民因發生生育或傷病事故,致其日常收入有所損失時,給予 ... 上述以保險方式保障國民健康的制度,各國稱謂或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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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離開釋義翻譯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單筆輸出健康保險HealthInsurance吳凱勳2000年12月教育大辭書名詞解釋:  健康保險有一般商業性健康保險與社會政策性健康保險之分。

以後者而言,是指國家基於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與方法,對全體或特定階層的國民,於發生生育、疾病、事故傷害時,提供現金給付與醫療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其目的主要有二:一為保障國民收入,即國民因發生生育或傷病事故,致其日常收入有所損失時,給予經濟補償,使其得以維持或恢復正常生活;一為保障國民健康,即國民發生生育或傷病事故時,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使其得以維護或恢復身心健康及工作能力。

  各國因國情及制度型態的不同,有採行現金給付者,有提供醫療服務者,也有二者兼採並施者。

其中採行現金給付者,復依給付性質可分為下列二種:一為生育或傷病津貼,即對生育或傷病期間,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一種經濟補償;一為核退醫療給付,即以現金償還被保險人先行墊付的醫療費用。

至於提供醫療服務者,一般國家多朝向擴大給付範圍發展,即包容疾病預防、傷病治療、傷殘復健及居家照護。

  上述以保險方式保障國民健康的制度,各國稱謂或有不同。

德國、法國、奧地利、荷蘭等西歐國家稱為「疾病保險」(SicknessInsurance),日本、美國、澳大利亞及北歐國家稱為「健康保險」,哥倫比亞、韓國、美國及日本也用「醫療保險」(MedicalInsurance)一詞。

以經營方式或行政體制言,有由中央政府經營者,如我國公保及日本政府掌管健康保險等;有由地方政府經營者,如我國勞保、農保、日本國民健康保險及加拿大等;有由公法人自營者,如德國疾病基金會、日本健康保險組合及韓國醫療保險組合等;有由財團法人專業經營者,如美國藍十字會、藍盾協會及健康維護組織(HMO)等,也有由保險公司經營者,如瑞士、美國等。

  我國在臺閩地區實施健康保險已有四十多年,參加健康保險的人口包括公教人員、退休人員及眷屬、勞工、農民等在內。

截至民國八十三年(1994)九月底止,已有一千二百六十萬人,占總人口之百分之五九‧五,並已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實施「全民健康保險」,貫徹政府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保障的既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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