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各種傷害保險之投保規則 | 學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指「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上所載之人員。
年滿14足歲至65 歲止,但續保得至70歲止。
4.保費負擔方式:要保單位至少負擔50%以上的 ...三、各種傷害保險之投保規則(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GPA)1.團體的定義:所謂「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1)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2)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 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債權、債務人團體。
(4)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5)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2.要保人:指要保單位,即為上列之團體。
3.被保險人:指「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上所載之人員。
年滿14足歲至65 歲止,但續保得至70歲止。
4.保費負擔方式:要保單位至少負擔50%以上的保費。
5.員工參加比例:(1)要保單位負擔全部保費時,該團體具參加資格者須100%參加。
(2)員工分擔部份保費時,至少須具參加資格者75%參加,且最低須為五人。
(3)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者75%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6.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應採取下列方式安排,不得由被保險員工任意選擇:(1)單一制 (2)月薪制 (3)職級制 (4)服務年資制7.職業類別與保額之限制:(1)團體被保險員工平均職業類別必須在第四類以內,且第四類以外之員工不得超過 20%。
(2)本險每一人身意外身故最高保額之限制:職業類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限 額 1000萬 1000萬 1000萬 600萬 400萬 200萬(3)最低承保金額:AD&D -每人30萬元。
MR -每人2萬元。
DHI -每日300元。
8.費率計算:(1)無團體人數折扣之費率優惠。
(2)保費採加權平均費率: 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及保額所算出的保費總和加權平均費率=──────────────────────────── 全體被保險人保額總和 (四)旅行平安保險(TAX)1.年齡與保額之限制:年齡最高ADD加費標準0~14歲100萬元──14足歲~20歲500萬元──21~65歲1000萬元──66~70歲1000萬元超過300萬元部份加費15%71~75歲500萬元超過250萬元部份加費25%76~80歲300萬元超過200萬元部份加費40%81~85歲30萬元限最少五人(含)以上之旅行團保費加費50%2.14足歲以上之學生、家管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最高投保金額限500萬元,無業者投保旅行平 安保險最高投保金額限300萬元。
3.團體旅行險每人最低保額10萬元,但每一已知集中危險保額不可超過二億元。
4.保險始期不同或天數不同者,不得使用同一保單。
5.團體件應加附要保人簽章之名冊,年齡切勿遺漏,並於保單上之「被保險人」欄內填註: 「×××等×人(詳要保名冊)」,個人保額相同者,先計出個人保費加總,總保費在元以下之尾數, 再一律捨去以元為計收單位。
6.以旅行社為要保人,替其旅客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者,不予受理。
7.要保時須同時繳納保費,始得受理發單。
8.可發單人員與授權額度:A.授權可簽發保險單人員:(1)通訊處業務主管(含資深顧問)以上人員。
(2)意外險部所屬業專。
(3)領有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之行政人員。
(4)經代部專案核可之經紀、代理人公司。
B.授權的額度:(1)個人為新台幣1000萬元。
(2)每一已知集中危險的額度為新台幣二億元。
如其要保金額超過前述額度時,須先將要保 書傳送總公司核保單位,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簽發保單。
(3)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額含同業保額逾3000萬元(不含)以上時,須填寫被保險人鉅額 旅行平安保險財務狀況說明書併同要保書傳送各授權意外險核保單位,經審核通過後始 得簽發保險單。
9.非授權人員所經攬的保件,須經其具授權資格的主管於本公司授權代表人簽章處簽章後始 得簽發保險單。
10.為避免道德危險,凡非屬意外險部之櫃台投保件、直效行銷之來電投保件均需經單位主
年滿14足歲至65 歲止,但續保得至70歲止。
4.保費負擔方式:要保單位至少負擔50%以上的 ...三、各種傷害保險之投保規則(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GPA)1.團體的定義:所謂「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1)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2)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 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債權、債務人團體。
(4)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5)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2.要保人:指要保單位,即為上列之團體。
3.被保險人:指「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上所載之人員。
年滿14足歲至65 歲止,但續保得至70歲止。
4.保費負擔方式:要保單位至少負擔50%以上的保費。
5.員工參加比例:(1)要保單位負擔全部保費時,該團體具參加資格者須100%參加。
(2)員工分擔部份保費時,至少須具參加資格者75%參加,且最低須為五人。
(3)被保險人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者75%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6.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應採取下列方式安排,不得由被保險員工任意選擇:(1)單一制 (2)月薪制 (3)職級制 (4)服務年資制7.職業類別與保額之限制:(1)團體被保險員工平均職業類別必須在第四類以內,且第四類以外之員工不得超過 20%。
(2)本險每一人身意外身故最高保額之限制:職業類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限 額 1000萬 1000萬 1000萬 600萬 400萬 200萬(3)最低承保金額:AD&D -每人30萬元。
MR -每人2萬元。
DHI -每日300元。
8.費率計算:(1)無團體人數折扣之費率優惠。
(2)保費採加權平均費率: 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及保額所算出的保費總和加權平均費率=──────────────────────────── 全體被保險人保額總和 (四)旅行平安保險(TAX)1.年齡與保額之限制:年齡最高ADD加費標準0~14歲100萬元──14足歲~20歲500萬元──21~65歲1000萬元──66~70歲1000萬元超過300萬元部份加費15%71~75歲500萬元超過250萬元部份加費25%76~80歲300萬元超過200萬元部份加費40%81~85歲30萬元限最少五人(含)以上之旅行團保費加費50%2.14足歲以上之學生、家管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最高投保金額限500萬元,無業者投保旅行平 安保險最高投保金額限300萬元。
3.團體旅行險每人最低保額10萬元,但每一已知集中危險保額不可超過二億元。
4.保險始期不同或天數不同者,不得使用同一保單。
5.團體件應加附要保人簽章之名冊,年齡切勿遺漏,並於保單上之「被保險人」欄內填註: 「×××等×人(詳要保名冊)」,個人保額相同者,先計出個人保費加總,總保費在元以下之尾數, 再一律捨去以元為計收單位。
6.以旅行社為要保人,替其旅客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者,不予受理。
7.要保時須同時繳納保費,始得受理發單。
8.可發單人員與授權額度:A.授權可簽發保險單人員:(1)通訊處業務主管(含資深顧問)以上人員。
(2)意外險部所屬業專。
(3)領有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之行政人員。
(4)經代部專案核可之經紀、代理人公司。
B.授權的額度:(1)個人為新台幣1000萬元。
(2)每一已知集中危險的額度為新台幣二億元。
如其要保金額超過前述額度時,須先將要保 書傳送總公司核保單位,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簽發保單。
(3)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額含同業保額逾3000萬元(不含)以上時,須填寫被保險人鉅額 旅行平安保險財務狀況說明書併同要保書傳送各授權意外險核保單位,經審核通過後始 得簽發保險單。
9.非授權人員所經攬的保件,須經其具授權資格的主管於本公司授權代表人簽章處簽章後始 得簽發保險單。
10.為避免道德危險,凡非屬意外險部之櫃台投保件、直效行銷之來電投保件均需經單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