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將併最低稅負20% | 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併最低稅負20%

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將併最低稅負20% · 有簽證發行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繳證券交易稅,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 無簽證 ...NavigationSetyourmainmenuinAppearance>MenusHome/最新消息/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將併最低稅負20%ReturntoPreviousPage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將併最低稅負20%最新消息2021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將併最低稅負20%Postedon2020-10-21at10:34:44by三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我國最低稅負制於時任財長林全任內上路,當時證所稅免課稅,因此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列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項目。

不過,2012年時任財長劉憶如推動恢復課徵證所稅,2013年搭配修法,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從計稅項目中刪去,自此未再恢復課徵。

  財政部於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完成修法,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將受影響之交易: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份可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有簽證發行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繳證券交易稅,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無簽證發行股票:財產交易所得—繳所得稅,不受此次預告修法影響。

需特別注意,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出售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同無簽證發行股票),非屬本次預告修法所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受此次預告修法影響。

家族企業經常用非上市櫃的控股公司傳承,一旦明年新法上路後,相關非上市櫃之交易所得將會計入基本稅額,稅賦有可能將增加,請企業評估後,盡早規劃因應。

例如原就有買賣股份來移轉家族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計畫,於本年度規劃買賣移轉會較佳(贈與股份亦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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