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請求基礎體系 | 一般責任保險

依特別法規定採「無過失責任」而與「一般責任保險」有關者,如消費者保護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承保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 ...車禍事故首頁>法律評論>車禍事故責任保險請求基礎體系13Dec,2020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發生損害時,如加害人有投保責任保險,受害人亦可基於強制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第三方保險、第二方保險)請求保險理賠,除涉及國家對於事故係屬有責之情形,受害人亦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此外,受害人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或職業災害補償、公務員撫恤、犯罪人補償等制度來彌補己身之損害,另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因被保險人之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依事故發生當地之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機構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責任保險即屬於商業保險之一類,由保險公司確保加害人賠償能力,進而保障被害人權益。

發生損害時,如加害人有投保責任保險,受害人亦可基於強制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第三方保險、第二方保險)請求保險理賠,而涉及國家對於事故係屬有責之情形,受害人亦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此外,受害人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或職業災害補償、公務員撫恤、犯罪人補償等制度來彌補己身之損害,但前揭彌補損害方式,係由社會全體或私人保險機構等外化性機制承擔彌補受害人之損害。

 而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因被保險人之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依事故發生當地之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機構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即屬於商業保險之一類,由保險公司確保加害人賠償能力,進而保障被害人權益。

 按所謂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九十條定有明文。

又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保險法第九十三條亦有規定,且經本件雙方當事人於責任保險基本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為約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受害人亦可基於強制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第三方保險、第二方保險)請求保險理賠,而涉及國家對於事故係屬有責之情形,受害人亦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此外,受害人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或職業災害補償、公務員撫恤、犯罪人補償等制度來彌補己身之損害,但後二者彌補損害方式,係由社會全體或私人保險機構等外化性機制承擔彌補受害人之損害,所請求者並非單純民事法律關係, 所謂第三人係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第一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第二人保險人)以外之任何人。

而所謂「依法」係指依法律規定(包括責任基礎與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有特別法規定者從其規定,無特別法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法律規定之賠償責任(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稱為「法定責任」。

此外,責任保險亦可加保「約定責任」。

另「請求」須依「請求權時效」(民法第197條、保險法第65條)之規定。

 所謂「責任」係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以後即為「負債」,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以避免負債之增加。

依特別法規定採「無過失責任」而與「一般責任保險」有關者,如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其適用對象為「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及與消費者共同消費但與企業經營者無契約關係之「第三人」。

 民法規定採「過失責任」(含「推定過失責任」)者,其適用對象為:(1)企業經營者對「非消費者」;(2)「非企業經營者」(例如政府機構、財團法人)對企業經營者及一般公眾。

 所謂「意外事故」「係指一個突發不可預料之事件」。

凡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者承保責任即啟動。

所謂「事故發生」「係指一個意外事故,包括連續或重覆暴露於實質上相同之一般有害狀況」。

典型之索賠基礎保單,被保險人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請求賠償之時間在保險期間內,不問事故發生於何時,保險公司即應負賠償之責。

 保單通常訂有「追溯日」以排除該日以前發生之事故;又保單多訂有「延長報案期間」,以使保單中途退保或滿期未續保之被保險人,亦能在此期間就保單失效前發生之事故請求賠償。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承保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1.在營業處所內因被保險人或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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