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保險法」第135-3 條條文修正草案 ... | 一保險法第135條之三規定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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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保險法(下同)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旨在使被保險人於契約成立前及契約成立後享有「危險評估權」,藉此防範道德危險並維護被保險人之人格權。

二、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為「被保險人生存」,原則上無道德危險,因而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並未將第一百零五條準用於年金保險。

惟若年金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予受益人者,受益人將因被保險人死亡而得受領年金給付,此時即產生一定程度之道德危險,而有加以防範之必要。

觀諸主管機關所訂示範條款及市面上一般商業年金保單,亦多規定年金保險身故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三、為杜爭議,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年金保險「身故受益人約款」之簽訂,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詳言之,由第三人訂立之身故受益人約款,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約款無效;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四、被保險人依法撤銷其同意者,僅使「身故受益人約款」歸於無效,無須擬制終止年金保險契約,因而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不在準用之列。

第135-3條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契約條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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