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現金給付 | 現金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之保險事故時,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標準,依法申請給付規定數額之現金。

因育嬰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mobilebottonsearch搜尋進階搜尋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認識考試院組織簡介組織架構組織及職掌首長及考試委員簡介影音專區考試院院史主題網院長重要談話公告資訊最新消息公布欄徵才公開招標法規輯要考銓報導業務資訊施政重點統計資訊出版品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院會專區考試委員實地參訪紀錄便民服務線上服務證書服務訴願服務相關機關電話地址網站資源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民意交流寫信給院長院內參訪線上報名資訊專區遊說資訊專區線上檔案展覽專區公開資訊專區熱門關鍵字上方連結回首頁網頁導覧寫信給院長English下方連結隱私權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交通位置:::考試院全球資訊網上方連結回首頁網頁導覧寫信給院長English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lineEmail字級小中大熱門關鍵字search搜尋進階搜尋認識考試院組織簡介組織架構組織及職掌首長及考試委員簡介影音專區考試院院史主題網院長重要談話公告資訊最新消息公布欄徵才公開招標法規輯要考銓報導業務資訊施政重點統計資訊出版品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院會專區考試委員實地參訪紀錄便民服務線上服務證書服務訴願服務相關機關電話地址網站資源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民意交流寫信給院長院內參訪線上報名資訊專區遊說資訊專區線上檔案展覽專區公開資訊專區:::業務資訊施政重點統計資訊出版品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院會專區考試委員實地參訪紀錄:::首頁業務資訊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保險現金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之保險事故時,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標準,依法申請給付規定數額之現金。

因育嬰留職停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上版日期:98-12-30回上一頁回最上面close:::認識考試院組織簡介組織架構組織及職掌首長及考試委員簡介考試院院史主題網院長重要談話公告資訊最新消息公布欄徵才公開招標法規輯要考銓報導業務資訊施政重點統計資訊出版品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院會專區便民服務線上服務證書服務訴願服務相關機關電話地址網站資源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民意交流寫信給院長院內參訪線上報名資訊專區遊說資訊專區線上檔案展覽專區公開資訊專區下方連結隱私權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交通位置更新日期110-05-06瀏覽人次..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Address:No.1,ShiyuanRd.,WenshanDist.,TaipeiCity11601,Taiwan(ROC)TEL:886-2-82366000  FAX:886-2-82366100 我的E政府[另開新視窗]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考試院全球資訊網QRCode回最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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