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金給付到實物給付:台灣社會 ... | 現金給付

首頁聯絡我們中心文章總類別論述分類文章歷史研究新社會風險類別貿易自由化與風險分配從現金給付到實物給付:台灣社會福利體系改革的當務之急從現金給付到實物給付:台灣社會福利體系改革的當務之急EN文/呂建德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整體社會福利支出經費不斷攀升,社會福利支出經費從97年度的2,983億,增加至101年度的4,354億;該項目占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比例亦從17.4%增加至22.5%。

至於102年社會福利支出情形,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新臺幣1兆9446億元,其中社福支出編列4,390億元,占22.6%居首位[註1],為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主要支出項目。

  一般而言,移轉性的社會給付依給付型態可區分為現金給付及實物給付。

以現金發放即為社會給付,如低收入戶補助、教育津貼、敬老津貼等津貼,以及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災害給付、與年金給付、全民健保與教育補助等。

而如為提供物品和服務,以及給予特定消費之補助,即為實物移轉,例如公共教育、醫療、托育、照護、就業訓練等服務。

依據主計總處最近一次統計調查,2009年度我國各級政府的社會給付中,現金給付為6,873億元,占53.2%、實物給付則為6,048億元,占46.8%,顯示我國社會福利提供方式多以現金給付為主。

現金給付方式所提供的經濟福利雖然較高,並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但除易扭曲個人勞動動機外,給付資格所引發之公平性爭議,亦常引發福利資源是否妥適運用之問題。

近年來,伴隨社會需求多元化及政治因素所造成國內各類社會津貼不斷累加,亦加速福利支出擴大,並衝擊各級政府財政問題。

以監察院99年度的調查發現,某縣政府於發放敬老福利津貼的支出佔94至96年度該府社會福利支出之比率高達7成以上,然核發對象及標準缺乏評估機制,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虞,造成福利資源配置失衡問題,也形成實務上對老人經濟安全的挹注資源較多,而於生活照顧與社會參與等面向上,則有待加強。

二、國外經驗分析  即便影響社會福利給付方式的因素眾多,不過Esping-Andersen(2002)仍主張,過去傳統福利國家強調所得移轉的社會保險福利國家只能因應工業化過程中所出現的所得中斷問題。

在面對後工業社會與全球化競爭所需要的知識經濟環境,我們需要新型福利國家,換言之,各種「基本」社會服務不再由市場而是由政府直接提供。

其作用一方面在於創造優質且平等取得的「基本」社會服務;另一方面,也由政府直接建立一個廣大的內需服務市場,為低技術勞工與婦女創造在地就業機會(Jenson,2009;Morgan,2011)。

  從實際數據來看,歐盟2008年社會給付支出-不同計畫支出佔總體社會給付(totalsocialbenefits,TSB)百分比、佔GDP百分比之統計結果顯示[註2],所有歐盟國家的社會給付支出平均約佔GDP之25.3%,且主要是支付在"老年與遺屬"、"疾病及健康照顧"兩項方案(各佔EU-27之45.4%及29.7%;分別佔GDP的11.5%及7.5%)。

 表1:主要國家之工作年齡(15-64)婦女就業率資料截止:2012年7月11日資料來源:OECDEmploymentandLabourMarketStatistics(database)doi:10.1787/emp-fe-table-2012-1-en 三、台灣經驗分析  政府在社會福利中扮演的角色得以具有多重功能,可以選擇以規範、補助或提供福利服務。

從政策工具觀點而言,在面對社會福利提供亦有多種方式得以選擇執行,採取補助、補貼、貸款、免稅、獎賞、代金券或者直接給付現金給個人,這些形式涉及現金形式的移轉或暫借。

此外,政府亦可提供商品與服務,直接以實物移轉給個人,或者政府透過合約委託民間單位提供服務。

  目前我國的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方式,在長年的政府員額管制與民營化的趨勢下,個人福利服務的業務已大量委託民間辦理,這個現象導致政府在實際社會服務的經驗與能力受到限制,影響政府實質的角色與功能。

另一方面,由於政府配置在社會服務提供的資源限制,民間辦理政府委託服務連帶面臨經費不足,難以為繼的現象。

行政部門亦常以政府資源有限,民間無限的方針,期望民間參與社會服務提供,舒緩政府投注不足產生的壓力。

然而,研究顯示,即便是較具規模的社會服務團體與非營利部門,近六成的組織面臨資金或財務資源取得挑戰,臺灣的社會團體普遍面臨財力與人力不足的窘境,進而表現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