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櫃臺-常見問答 | 自用住宅 稅率查詢

顯示條件查詢 ... 23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自用住宅用地,有無重 ... 31問:查詢是否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按Enter到主內容區:::展開首頁線上櫃臺常見問答常見問答大中小顯示條件查詢標題發布日期至 全部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檔案應用納稅服務行政救濟及移送執行21問: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答:配偶互相贈與的土地,皆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惟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不課徵,否則依照一般課稅案件辦理。

22問:張三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展開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

且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配偶贈與土地一旦辦妥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23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自用住宅用地,有無重購退稅之適用?展開答:因出售與再重購的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所以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24問:經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土地在列管五年之內贈與配偶,應否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展開答:因屬實質移轉,仍應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25問:李四所有1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展開答: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且經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者,則該次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證件如下:(一)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二)除第1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26問:李姓民眾詢問其於花蓮縣及臺東縣各有1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需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手續,才可節省納稅荷包?展開答: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則可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後,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並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故而,「便民大步走、報稅免跨縣」,李姓民眾所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是同日訂約並擇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送件,即可免除舟車勞頓,享受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7問: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要件為何?展開答:1.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地上房屋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出售土地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

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無法適用。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28問:陳君最近要將已持有超過6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他以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展開答: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第1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要件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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