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BDHL | 保誠新康寧終身醫療保險

保誠人壽新康寧終身醫療保險( 住院住院手術費用手術看護加護病房門診手術費用重大疾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民國89 年10 月16 日(89) 保誠總字第0485 號第一條第 ...pr-BDHLSHAREHTMLDOWNLOADSize:pxStartdisplayatpage:Download"pr-BDHL"Error:DownloadDocument影商郜2yearsagoViews:1保誠人壽新康寧終身醫療保險(住院住院手術費用手術看護加護病房門診手術費用重大疾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民國89年10月16日(89)保誠總字第048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所發生之疾病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一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一)典型之胸痛症狀(二)最近心電圖之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三)心肌酉每之異常增高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之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一)植物人狀態(二)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之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三)原位癌症(四)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疾病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契約始期日及交付保險費本契約始期日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付日為始期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之憑證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2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且於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或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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