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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過程會需要填寫車種、廠牌、發照日、排氣量、引擎/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可先準備行照或查詢下載有效的【電子式強制證】、【電子保單(任意險)】。

 車主資料車主類別自然人法人統一編號車主身分證車主生日請選擇民國92年民國91年民國90年民國89年民國88年民國87年民國86年民國85年民國84年民國83年民國82年民國81年民國80年民國79年民國78年民國77年民國76年民國75年民國74年民國73年民國72年民國71年民國70年民國69年民國68年民國67年民國66年民國65年民國64年民國63年民國62年民國61年民國60年民國59年民國58年民國57年民國56年民國55年民國54年民國53年民國52年民國51年民國50年民國49年民國48年民國47年民國46年民國45年民國44年民國43年民國42年民國41年民國40年民國39年民國38年民國37年民國36年民國35年民國34年民國33年民國32年民國31年民國30年民國29年民國28年民國27年民國26年民國25年民國24年民國23年民國22年民國21年民國20年民國19年民國18年民國17年民國16年民國15年請選擇請選擇車牌號碼-(新車未領牌可免填)帶入車籍資料是否(3年內投保過本公司,且符合要、被保人皆為車主)活動代號(非必填)若無優惠序號可不輸入要保人身分證(付款人)同車主其他繳費方式車主信用卡繳費請選擇是否操作代號個資告知事項&注意事項保單條款新光產物保險-個資公告-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一、蒐集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O九O)。

  (四)行銷(O四O)。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電話號碼、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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