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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資料(請依行照所載資料輸入)│*為必填欄位*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車籍資料*車牌號碼-新車無車牌*車輛種類自用小客車自用客貨二用車 *車輛產區國產車進口車*廠牌型式※請輸入關鍵字,例如:LEXUS,國瑞,Altis...※若查無資料,請洽客服人員*出廠年月西元年月*發照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排氣量C.C.*載運人數23456789人※以上資料會影響保費,一經確認不得修改確認資料*強制險生效日西元中午十二時起一年(起保日限於90天內)*任意險生效日同強制險生效日西元中午十二時起一年(起保日限於90天內)試算保費重新選取*引擎號碼※若無引擎號碼者,請依行照填入車身號碼*強制保險證號※請依您所投保的強制險保險證填寫,例如:06PA000000要保人資料│*為必填欄位*身分證字號*姓名*出生日期*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郵遞區號:111聯絡電話-*行動電話*e-mail*與被保險人關係夫妻*強制證寄送方式紙本電子式(如勾選電子式則不另寄紙本)被保險人(行照所載車主)│*為必填欄位*身分證字號*姓名*出生日期*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郵遞區號:111聯絡電話-*行動電話*e-mail回上一步下一步確認投保資料要保人/被保險人(車主)資料身分證字號A123456456姓名王大大出生日期1999/01/01聯絡地址郵遞區號:111台北市中正區中正路2段123號5樓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email protected]與被保險人關係父子強制證寄送方式電子式被保險人(車主)資料身分證字號A123456456姓名王大同出生日期1999/01/01聯絡地址郵遞區號:111台北市中正區中正路2段123號5樓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email protected]保單/車籍資料車輛種類自用小客車強制險保期2015/01/01任意險保期2015/01/01車牌號碼ABC-123車輛廠牌國產車-abcd型式-排氣量5000C.C.出廠年月2016年01月發照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引擎號碼ABCD12354載運人數5人強制保險證號06PA000000尊榮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300萬死亡、殘廢保險金300萬傷害醫療保險金300萬應付保費12,300元網路投保須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版本:2020.12網路投保須知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敬告要保人/被保險人(下稱「貴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一、本投保人須知適用於本公司所銷售之各式商品及其他各式新險種保險商品。
二、告知義務: 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三、貴客戶對於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說明: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如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及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本公司或向本公司請求保險金。
(一)權利之行使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即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
2.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3.要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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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義務: 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三、貴客戶對於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說明: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如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及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本公司或向本公司請求保險金。
(一)權利之行使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即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
2.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3.要保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