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須事前向所轄 ... | 固定資產報廢申請

營利事業申報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須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營利事業申報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須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營利事業申報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須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因搬遷,其固定資產(例如:裝潢設備)已不繼續使用,雖其未達耐用年數而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程序後,方可列報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

該局另提醒,其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併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

【#028】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聯絡人:劉德慶科長聯絡電話:(07)7257500撰稿人:白淑晏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9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日期:2019-02-20更新日期:2019-11-14點閱次數:4465(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重大欠稅公告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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