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欲列報報廢損失,必須有報廢事實 ... | 固定資產報廢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 ...展開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回首頁網站導覽行政院字級小中大全站搜尋進階搜尋最新消息工作概況即時新聞澄清影音專區單位業務介紹跨域整合協調(內政組)農業加值發展(農業組)交通觀光業務(交通組)財稅關務服務(財政組)國軍為民服務(國防組)教育便民服務(教育組)保障原民權益(原住民組)客家事務發揚(客家組)衛生福利業務(衛福組)多元文化呈現(文化組)關於我們中心沿革主任介紹執行長介紹副執行長介紹環境介紹服務轄區相關單位交通指南網站導覽行政院首頁最新消息:::最新消息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欲列報報廢損失,必須有報廢事實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日期:108-10-24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經公司說明該資產已逾耐用年限,未繼續提列折舊,故亦未列報於財產目錄。

但經查核結果,該資產實際仍繼續供該公司營業使用,然因未有實際報廢事實,致經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

因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但並不等同於該資產已報廢,如該資產仍繼續供營業使用,營利事業仍得依前開規定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強調,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時雖無須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但資產報廢,仍應具備報廢事實,並保有相關證明文件,如報廢資產清運過程及銷毀前後照片等具體報廢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核實認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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