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人身保險商品 ... | 健康保險保證續保時可依據調整費率

五、人壽保險契約如變更減額繳清保險時,其保障範圍應與原契約給付條件 ... 金大於死亡保額時,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費率可配合調整) ;解約金高於保險 ... (四) 附約為一年期、保證續保,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殘廢或達最高續保年齡時,附約1. ... (二) 重大疾病健康險中,訂有被保險人全殘退還保險費之條款時,宜請注意全殘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廢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英公發布日:民國89年12月30日廢止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Z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壹、基本事項:一、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核備或核准方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文字。

二、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變更理由。

三、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四、送審商品條文如與示範條款或前次送審條文不同時,應據實劃線表示並作對照表,不得隱瞞,計算說明如與前次送審內容不同時亦同。

五、計算說明書內容應符精算原理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六、簽署精算人員應確實就精算專業知識提具其對各該商品之評估意見(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業務量分析報告)供公司管理者為決策參考。

七、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備妥電腦作業及相關配合措施,並應確實檢核確認各項資料無誤且與報主管機關之內容相符。

貳、傳統型個人壽險:一、戰爭限額給付者,應於要保書中明示。

二、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歲(含)以後者視為終身壽險,其險種名稱及附加費用率等均應以終身險設計;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歲以前者視為生死合險,其險種名稱及附加費用率等應以生死合險設計。

三、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率,應於保險單條款明確規範。

四、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不宜限制「不得低於本保險之最低承保金額」。

五、人壽保險契約如變更減額繳清保險時,其保障範圍應與原契約給付條件相同,否則即屬契約之轉換,宜請注意;如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其給付條件往往與原契約給付條件不同,宜請規範清楚。

六、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之計算說明有扣除營業費用,應於條款中敘明。

七、各公司得依實際作業明訂契約轉換之一般轉換條件。

八、條文中列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者,不得加收行政費用。

九、壽險附約之被保險人如與主契約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者,有關其附約條款中之附約效力終止之情形應僅限於附約被保險人死亡或要保人申請終止附約時,其餘情形應使附約繼續有效。

十、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如傷害身故加倍給付或特定疾病身故給付,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應退還其他未給付部份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惟應於要保書上或條款上揭露。

十一、年滿十四歲最高給付金額(含增額後)不得高於六千萬元,未滿十四歲最高給付金額(含增額後)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度上限。

十二、預定利率大於分紅利率時,公司應注意投資報酬率。

十三、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之保險期間不得低於五年(含)。

十四、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生存保險金不得低於年給付方式,生存保險金除平均每年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外,其與身故保險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廿%,其繳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生存部分應採平衡制提存準備金。

十五、保單設計時產生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死亡保額時,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費率可配合調整);解約金高於保險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解約金給付。

十六、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為已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如以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列示,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十七、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八、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測試模型,另檢附下列資料:(一)利潤衡量指標。

(二)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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