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長年旅居國外、退保期間過長者,不得成為納保對象 ... | 長住 國 外 保險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只要設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就是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

然而,近年來本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聯絡我們常見問題登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搜尋回首頁提點子我要提議我要附議眾開講政策討論法令預告來監督找首長參與審計網站導覽關於我們最新消息實施要點隱私權政策常見問題RSS訂閱NGO/NPO通知服務電子報訂閱操作影片說明聯絡我們想要提點子嗎?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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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首頁提點子全民健保,長年旅居國外、退保期間過長者,不得成為納保對象提議者AlexLai全民健保,長年旅居國外、退保期間過長者,不得成為納保對象分享至尚須0個附議已附議:8741附議期限倒數時間已截止提議階段2017-11-12已完成提案檢核階段2017-11-14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附議階段通過2017-11-16回應階段2017-11-24已回應了解更多回應階段2017-12-20已回應了解更多回應階段2018-01-12已回應了解更多回應階段2018-03-06已回應了解更多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只要設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就是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

然而,近年來本國有愈來愈多富足的人,長年旅居國外,只有在想要使用台灣便宜的醫療資源時,才會回來台灣;健保本來應該是給予在台灣生活、就業、工作的人們保障的,不應該只是「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就可以享用便宜的健保,有違公平正義,即使我們口口聲聲要保障人權,也不應該是所有人一體適用。

  剛好第13條規定,是有關於【退保】,13條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這一條講到的退保,只要旅居國外者回國後,就可以很快復保,因此本人建議增加第13-1條,退保後的復保規定:【曾因故退保者,重新申請被保險人身分者,應予檢核近1年於國內滯留天數是否達183天,未達183天者,除以下原因者,不得復保。

 一、因受僱用單位委託派駐在國外,並由僱用單位業開立證明;且僱用單位應屬本國合法登記之公務單位、公司、財團法人、機構等。

 二、因遭受人身限制而無法返回國內者。

】  本人對於法律的了解淺薄,或許對於修法的字句等斟酌,不如行政院、立法院的同仁專業,但是本人的想法很簡單,就是遏止【出國享福、回國濫用國家資源】這種惡習,希望先在此平台提出建議,並在行政院、衛福部、立法院的精煉下,立定更完善的法律,將健保資源提供給更需要的弱勢族群,或是真正盡心竭力為這個國家打拼的國民以及外國居留朋友。

利益與影響  根據2016/3/11衛福部發的新聞稿,於2015年,一年內短期返國復保,又出國辦理停保之保險對象共計有5.7萬人,全年保險費收入約3.109億元,其中有就醫紀錄者為40,554人,健保支出之醫療費用共計約2.81億元。

若這2.81億元有一半是屬於【出國享福、回國濫用國家資源】這種心態,成功遏止後,一年應可省下1.4億元。

https://www.mohw.gov.tw/cp-2625-19389-1.html 權責機關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513關注機關回應回應日期2018-03-06回應機關衛生福利部參採情形     經與提案人連繫及召開協作會議後,衛生福利部認為應先規劃修正停保相關規定,待停保規定修正後,持續觀察制度運作情形,若有必要,再行修正退保規定。

    由於仍有建議停保制度廢止之意見,另針對可享有停保制度之劃分原則亦有多元意見聲音,衛生福利部綜整各方意見後(會議討論及投票結果),針對停保規定之修正,提出可能之方案如下:一、全面廢止停保制度(廢除停保制度14票):凡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一律強制納保,不論居住國內或國外,均需按月繳交保險費,遇有疾病、傷害時,可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保障及國外醫療費用核退之申請,爭議性較少。

二、嚴格限縮停保制度:(一)僅有特定事由(並可查證)之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譬如政府駐外人員(出國原因14票)或遠洋漁船船員(醫療資源實質有無15票)。

(二)辦理停保之保險對象返國後,不能立即復保,需有等待期限制。

分析說明一、基本概念:    全民健康保險是臺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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