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勞保給付及國民年金專戶不能扣押立法院 ... | 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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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立法委員表示,在社會救助津貼及身心障礙給付或補助專戶裡的存款都不能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所以勞工保險所給付的權利及國民年金也應該要有保障,民眾開立專戶後,政府就把給付及年金撥入這個專戶,誰都不能扣押,如此才能保障民眾的經濟安全及老年生活。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的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1項本文也有類似的規定。

新修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2項及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請領給付及年金,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而新修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3項及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也都規定,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所以,民眾不用擔心所請領的勞保一撥入帳就被債權人扣押或被法院強制執行。

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曾表示,勞保的老年給付及國民年金都是為了維持老年生活,本來就不應該抵扣,但在之前,年金給付匯到帳戶裡,與其他存款混在一起,就容易被債權人扣押,設立專戶以後,讓這些給付及年金都存入專戶裡,就可以區隔,而不會被扣押。

據統計,請領勞保年金的案件中,每個月都有一百多人會被扣押。

相關資料勞工保險條例第29-30條國民年金法第18,18-1,21,55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勞保2字第1010140112號台內社字第1000196768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37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民年金法」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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