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達成和解,對方告上法院也沒告成,接下來會怎樣哩 ... | 車禍沒和解會怎樣

網友問: 97年底我和人發生了車禍,後來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也沒成功,於是對方就告我過失傷害...重點來了...因為有去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不是 ...Contents...udn網路城邦法蘭客的部落格 (到舊版)這是一個提供網友們生活法律常識的園地文章車禍沒達成和解,對方告上法院也沒告成,接下來會怎樣哩?2009/11/2002:46瀏覽141,389迴響53推薦16引用0網友問:97年底我和人發生了車禍,後來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也沒成功,於是對方就告我過失傷害...重點來了...因為有去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不是交通隊給的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而是鑑定委員會花3000塊錢的那種)。

鑑定報告說,肇事主因是對方闖紅燈及斜穿行駛,而我這邊則沒有任何肇責因素,所以法院判決我查無證據,所以不起訴...但是既沒起訴,也沒和解的話,那這件事是不是就不了了之?還是會有其他的事要面對哩?? 法蘭客回應:您好:版主涉嫌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雖因罪證不足而未被檢察官起訴(您所稱的法院,應該是檢察署),但對方仍有可能在接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具狀提出再議。

因為您未提及到再議這個部分,所以我猜這個不起訴處分可能已經確定。

換言之,以刑逼民(以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為手段,迫使對方答應自己民事上的要求或主張之謂)這一招就不管用了,對方原則上也就不能再就刑事責任的部分與您爭執。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告訴(發)人聲請再議被駁回,依法原可再主張交付法院審判,但因為要花律師費請律師打官司,勝算不大,一般人通常就不會再繼續往這一條路走下去。

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然而一件車禍發生後,刑事責任雖然沒有了,但還是可能會有民事賠償的責任,因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兩年,97年底至今(98年9月),也才一年不到,所以對方是不是真的就此罷手?以法律時效而言(還有1年多),猶未可知。

而且刑事雖然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較為寬鬆,對方一旦在請求權時效內另行具狀起訴求償,假設法院也採信車禍鑑定報告的內容,雖然不見得會要您負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但有可能基於某種理由希望您能負起道義上的責任,而酌予補償對方所受的損害。

無論如何,這種情形儘管比較少見;但不能說是沒有;至於是否因此不了了之,關鍵還是在對方是否對您起訴請求民事賠償,這一點~恐怕也只有對方自己最清楚囉!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網友補充發問:如果對方沒再上訴呢?在民事部分,面對道義上的責任,我沒辦法拒絕嗎? 法蘭客再次回應:版主補充發問的內容是有先後時間上順序的,對方如果沒起訴(不是上訴)求償的話,法院根本就不會審理您的個案(因為不告不理),所以也就沒有法律上或道義上的責任必須加以審究。

如果對方真的去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那麼起訴後,因為鑑定報告顯示版主並無過失,所以您沒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這一點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您當然也可以拒絕對方所謂道義責任上的要求,只是此時原告(也就是對方)要是向法官表示自己很可憐,無力負擔醫藥費,或是因為車禍受傷,以致生活陷於困難等因素為理由,法官也許會基於類此原因考量,請被告(版主)「道義上補償」(不是賠償喔!)對方一下,或是希望您們雙方達成庭外和解(比方說包個紅包給對方之類的),只是對方的哀兵政策要博取到法官的同情,機會比較不大就是了!希望以上的說明,有助於澄清您的疑慮,祝否極泰來。

法蘭客: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回覆推薦引用有誰引用我要引用引用網址列印全站分類:知識學習|其他自訂分類:車禍糾紛處理系列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有糾紛?找調解會!2020年1月出版解決糾紛的方程式發票就是保固?如何在調解程序中保護被性騷擾及被偷拍的被害人隱私淺談2019年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的修法養成預防性駕駛的好習慣53樓.訪客201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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