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109.09.18. 府訴一字第10961016542號訴願決定書 |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1點規定:「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 ... 三、查訴願人於109年5月7日向大安分處申請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民國110年09月01日星期三14時20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訴願決定書字級:小中大財稅另存文字檔|友善列印|臺北市政府109.09.18.府訴一字第10961016542號訴願決定書訴願人○○○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12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09530355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訴願駁回。

事實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7日因買賣登記取得本市大安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1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持分面積63.3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其所有地上建物門牌為本市大安區○○街○○巷○○號○○樓,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

嗣訴願人於109年5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分處(下稱大安分處)申請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房屋自109年5月6日起有訴願人父親○○○等人設籍該址,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爰依土地稅法第9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4點等規定,以109年5月12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095303553號函就系爭土地部分面積47.5平方公尺准自109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土地面積15.83平方公尺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函於109年6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7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一、按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

」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1點規定:「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特訂定本原則。

」第4點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及處數限制補充規定......(二)自用住宅面積及處數限制1.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2)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首次購屋,購買時不知道土地持分,也不清楚土地大小;訴願人月薪新臺幣3萬多,希望原處分機關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三、查訴願人於109年5月7日向大安分處申請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系爭土地部分面積47.5平方公尺准自109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土地面積15.83平方公尺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訴願人上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所有權部及標示部查詢資料、不動產數位資料庫加值應用系統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家庭成員(一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因首次購屋,不知道土地持分及土地大小,希望原處分機關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云云。

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尚須以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復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4點第2款第1目第2小目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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