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費減免(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補助資格認定) | 重大傷病國民年金減免

1、申請表。

·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3、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無法工作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等)。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網站導覽福利e點靈福利總覽福利地圖首頁福利總覽國民年金保費減免(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補助資格認定):::國民年金保費減免(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補助資格認定)福利項目名稱國民年金保費減免(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補助資格認定)福利類別名稱[醫療或保險補助]資格條件說明1、設籍本縣2、年滿25歲、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漁保3、未領取軍保退休給付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補助標準1、每人每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10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3,288元),每月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0%(521元)。

2、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達2倍者(110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3,288元),每月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45%(782元)。

申辦窗口屏東縣國民年金業務各鄉鎮人員開啟連結諮詢窗口社會處社會救助科08-7320415轉5409開啟連結注意事項1.本補助為申請制,自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的當月開始補助,惟無法追溯補助之前的保險費。

2.於本縣申請通過後,如戶籍遷移到其他縣市,請至當地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以延續補助資格。

申辦文件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3、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無法工作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等)。

失效日期相關網站連結版權所有︰屏東縣政府社會處(08)732-0415瀏覽建議使用Chrome,解析度1024x7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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