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農民保險-農保簡介 | 農民健康保險

民國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於國人期盼下開辦,為使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得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乃於97年11月26 ...:::首頁業務專區農民保險農保簡介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列印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勞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紓困貸款業務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保年金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就業保險就業保險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含育嬰津貼)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個人專戶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墊償制度墊償制度簡介提繳業務墊償業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國民年金國民年金簡介納保計費保費繳納/年資各項給付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保險農保簡介承保業務給付業務保費業務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簡介適用對象申報作業繳納作業請領作業宣導資料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老農津貼老農津貼簡介申請業務排富試算183天試算法令規章常見問答書表下載農保簡介壹、農民健康保險簡介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根據行政院指示,參照開辦勞工保險前例,以行政命令訂頒「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民國74年10月25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由台灣省政府選定組織健全,財務結構良好,人員配置適當及其轄區醫療資源充足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入會的會員為限,不包括贊助會員,被保險人初次投保無最高年齡限制。

對於試辦地區的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因此廣受農民的歡迎與接納,未參加試辦地區則咸盼早日實施,經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76年10月25日起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擴大投保地區,對初次投保之農民年齡,規定不得超過70歲,但原已加保者不在此限。

台北巿、高雄巿及福建省的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奉行政院於民國76年10月25日核准,比照台灣省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之規定,參加試辦農民健康保險。

台灣省政府為貫徹照顧農民之政策目標,復報奉行政院核准,自民國77年10月25日起全面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並取消初次投保不得超過70歲之限制,所有農民乃同蒙其惠。

農民健康保險第1期試辦(民國74年10月25日至76年10月24日)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5%~7%,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屬試辦性質,衡酌農民的負擔能力,保險費率乃從低訂定為5.8%,農民負擔極低。

農民健康保險第2期試辦(民國76年10月25日至民國78年6月30日)保險費率調整為6.5%至8.5%,實施之保險費率訂為6.8%。

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民國74年10月25日至78年6月30日)保險費由政府負擔50%,被保險人負擔40%,投保農會負擔10%,保險給付項目為疾病、傷害、生育及喪葬補助費,疾病、傷害包括門診、住院之醫療給付,生育給付本人及配偶分娩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予2個月之現金給付,喪葬補助按月投保金額給付5個月。

嗣中央根據此項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本條例為使保險範圍普及,除農會法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分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及自耕農、佃農配偶4種納為投保對象。

條例中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訂為月投保金額6%至8%,核定實施為6.8%,月投保金額依勞工保險前1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機關核定之,核定實施之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保險費的分擔比例為政府補助70%,被保險人負擔30%,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巿負擔30%,省負擔20%,縣(巿)負擔10%。

精省後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為,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市負擔3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60%,縣(市)負擔10%。

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傷害、疾病、生育、殘廢及死亡5種,分別給與「醫療給付與現金給付」前者包括傷害給付與疾病給付,後者包括生育、殘廢及喪葬津貼,其中現金給付較試辦期間增列了殘廢給付項目(民國99年1月29日後改為身心障礙給付),且喪葬津貼由5個月提高為15個月。

民國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醫療給付移撥「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農保保險費率改為2.55%。

至民國85年5月30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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